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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株洲市合力水洗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其他从业人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株洲市合力洗水厂,住址株洲市X区x。

负责人王某戊,厂长。

委托代理人尹国义,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株洲市合力水洗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1年8月15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8月5日至2010年12月15日在被告处工作,但是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为此,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原告双倍工资x元。

被告辩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属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由被告株洲市合力水洗厂在2011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刘某x元;

2、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其他主张;

3、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10元,免交1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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