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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8年7月3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邓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用卡号为x的邓州农行金穗信用卡,自1996年5月9日起多次发生透支,止1998年4月24日之前透支本息(利息x元)已还清,止1998年4月24日,其卡户有余额60.87元。1998年4月28日,朱某某透支x元,冲减利息0.15元后,实际透支x.98元。经邓州市农行催要未还款。后下落不明。案发后,主动退赃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朱某某2008年8月1日在公安机关供述:金穗卡在1998年4月24的帐户余额是60.87元,1998年4月28日在邓州市农行透支x元,减去帐户余额60.87元和利息收入0.15元等于透支x.98元。这x元打入我爹朱某乾帐户了,我在农行办完手续后就存入我爹的帐户了,具体就是在农行给的取现单上签上我的字。这x.98元不还农行,因为我爹做生意赔了,我也没有钱还。在2008年8月7日供述:这x.98元,我用于做生意了,生意赔了。

2、证人王某(邓州市农行工作人员)证实:这是朱某某一次性透支的现金。是1998年4月28日透支的,我在取现单上还签过字。她透支x元时,她帐户上还有60.87元余额和0.15元利息收入,冲减后实际透支x.98元。朱某某平时透支时每次是不是都取的现金我记不清了……所有取现单上的朱某某都是她本人签的,她不签字钱根本取不出来。

3、证人郭某某证实:1998年4月28日朱某某透支x元,经查凭证,她又添现金1200元,一共x元转到了唐殿杰卡上。

4、中国农业银行邓州市支行情况说明:朱某某1996年4月22日在邓州农行金穗卡部办理金穗卡一张,自1996年5月9日起多次发生透支业务,止1998年4月24日其卡户金额60.87元。1998年4月28日朱某某透支x元,1998年7月1日邓州农行为其帐户计息0.15元,帐户透支额为x.98元,该透支款一直未还。1998年11月19日,邓州市农行金穗卡业务实行新旧帐户结转,从该户结转x元,属于内部手续处理。

5、南阳农行信用卡业务部《帐户发生明细表》记载:朱某某用卡号x的信用卡自1996年5月9日多次发生透支,至1998年4月24日前透支本息已还清。1998年4月28日透支x元,其记载的朱某某每次透支的时间、金额、还款金额与中国农业银行邓州市支行证实的事实相一致,与朱某某信用卡透支与还款情况说明记载的内容相一致。

6、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取现单记载:朱某某取现金额x元,实付金额x元。

7、邓州市公安局西关派出所证明:唐殿杰长期外出,去向不明。

8、邓州市公安局经侦队证明:朱某乾(邓州市X镇X村人)2006年因涉嫌合同诈骗外逃。

9、中国农业银行邓州市支行关于朱某某在我行透支的情况说明:1998年4月,朱某某持卡在我行恶意透支一笔x元,因当时我行刚开展信用卡透支业务,为了迅速拓展业务领域,为了完成指标任务,允许大额透支,透支额根据本人信誉和实力而定。

10、中国农业银行控告书。

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朱某某上诉称:她所透支的是5万元,原判认定的透支x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案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朱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其本人原供述透支x元用于做生意赔了故未能偿还,此供述与王磊证实的情节一致,亦与农行信用卡业务部《帐户发生明细表》记载、金穗卡取现单记载相一致。2001年5月21日朱某某的丈夫唐殿杰到邓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称:我来是说明我爱人朱某某在98年用金穗卡透支x元,由于做生意赔了,所以没有还,并保证在6月5日前把透支的钱还了,否则愿受法律制裁。佐证了朱某某透支1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经多次催要,拒不偿还,且长期外逃下落不明,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万强

审判员邓勇

审判员尹清红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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