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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43岁。

辩护人张某某,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安阳市长丰冶铸材料有限公司2008年1月8日在安阳县国税局城区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同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2008年1月17日该公司被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登记企业类型为工业,2008年8月11日该公司注销。根据有关规定,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工业企业必须具备必要的生产人员、机械设备和用于生产的仓房或场地,被告人吕某某在负责对该公司设立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没有认真调查核实该公司是否有生产型工人、是否有机器设备,也没有认真核实该公司是否有仓库或场地,就给该公司以工业企业的名义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出具了调查报告,同意该公司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同时,被告人吕某某作为主管一般纳税人的副局长,去该公司巡查时,没有对该公司会计资料及凭证认真核对,对该公司账目中没有原材料和产成品的科目发生额情况、长期有销项而没有进项的异常情况置之不理;没有对实地进行实物和账目、凭证相核对、对领购大量发票的实际用途没有核实到位,致使该公司大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只有一间办公用房的情况下,在半年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x@,税款合计x.09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吕某某供述,证人高××、宋××、杨××、刘××、张××、孟××等人证言、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定性持异议。认为第一其不是长丰公司税收管理员,没有对该公司的管理职责,其不应该对长丰冶铸公司虚开案件负责;第二其作为副局长,没有主管一般纳税人分管工作。

吕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指控认定造成损失不明确,无证据认定;被告人在本案中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首先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确实进行了实地调查,查阅了会计及法人代表身份等工作;另吕某某只是协同协助李××工作,其尽到了自己的职责。日常巡查时也尽到了自己的职责,根据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其也没有职责税务稽查,且吕某某不是该公司税管员和主管局长。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8日安阳市长丰冶铸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安阳县国税局城区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同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2008年1月17日该公司被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登记企业类型为工业,2008年8月11日该公司注销。被告人吕某某作为主管一般纳税人的副局长,去该公司巡查时,没有对该公司会计资料及凭证认真核对,对该公司账目中没有原材料和产成品的科目发生额情况、长期有销项而没有进项异常情况置之不理;没有对实地进行实物和账目、凭证相核对、对领购大量发票的实际用途没有核实到位,致使该公司大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只有一间办公用房的情况下,在半年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x@,税款合计x.09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办理税务登记时是法人代表孟××来办理的,我们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前需要到长丰公司实地调查一次,这次调查是孟××开车带我们去的。当天杨××局长安排我、李××、刘××、张××四个一块去的,我们先到申家岗村X路东一个院里看。当时到院里看到有厂房、设备,也有货物和工人,门南面有两间房子,我到屋里看到挂着长丰的工商营业证。我们从申家岗出来后,孟××也带着我们参观了长丰公司在开发区的办公厂所,核实长丰公司是否真的在开发区。回去后,我让临时工付××依据长丰公司打的调查报告,当时李××不在,我和张××在调查报告和一般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的字。我开始在分局电脑上看到该公司的销售额大,于是我到长丰公司在开发区的办公房内查看了长丰公司的账和申报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填写税务登记认定表及税种核实表。因为李××是新人,当时我帮她办理的税务登记表,她办理的税种核实表,办理后,我给李××说,该户杨××局长让分给你管,这样长丰分给了李××,停了两三天杨××到大厅说,长丰公司办理在李××名下,今后新办理的纳税人也都办在李××名下,归李××管,当时刘××和张××也在场。我在局负责一般纳税人,刘××负责小规模纳税人,杨××负责的是重点税源,张××负责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去什么地方巡查,都是我开车。我们分局当时共有两本巡查记录本,长丰公司的记录在我保存的那一本上,所以我随手就记了。长丰公司的税收管理员李××三次去开发区长丰公司办公地巡查时我和李××一块去的,查看该公司的账目及凭证了。当时因为长丰公司的业务量大,还让法人代表孟××叫孟××来分局问过一次,孟××解释说现在金铂公司和魏县一个公司和安钢订有合同,我们是趁着这两个公司的合同给安钢上货的,我们上的货开发票也是这两个公司给安钢开,长丰公司给这两公司开发票。

2、李××证实:我刚分配过来都是税收管理员,没有具体分管企业,平时在局里一般都打杂。当时把安阳市长丰冶铸材料有限公司办到我名下,我并不知情。也没有领导明确告诉我是该企业的税管员。长丰公司的税种登记表上面的李××名字是我自己签的,这张税种登记表背面填写内容是按吕某某指导着填写的,当时我问吕某某谁签字,他说谁签都可以,就让我签了。该公司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据领导安排,我和张××、刘××跟着吕某某一块去检查过。确实到安阳市长丰公司注册地东风乡申家岗检查了,当时我看见有机器设备,有工人在干活。长丰公司《发票核销表》上我的签字是领导安排我办理的,然后我签的字。

3、证人刘××证言证明:我知道长丰冶铸材料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是孟××、当时他公司租安阳市金吉亚物资有限公司球团厂地方时,我给孟××介绍的。孟××不认识球团厂的负责人高××,孟想租让我给他说一下。于是我给高××说了,高×同意把球团厂的西院二间房及一块地方租给长丰公司,租金是每年一万元,当时我作担保,并签订了合同。我爱人出资注册的长丰公司孟××是实际经营人。当时我去过球团厂的西院,见西院有一个皮带机、一个筛子,其它没有。

4、证人高××证言证明:我是原安阳市金吉亚物资有限公司球团厂负责人,当时我和刘××合伙经营,负责人是我,经营厂地是申家岗,有东西两个院,东院有生产设备厂房,西院没有生产设备和厂房,是一个存货的地方。2006年两院五间房及该房门前的地方曾出租给孟××。是刘××介绍的,想做硅铁生意,租金是一年一万元,让刘××做担保,后我们签订了承包合同。工商税务的工作人员没一个人来问过我孟××或长丰公司的情况,孟××给西院拉过一台材料转送机,还有一麻袋的东西。

5、证人宋××证言证明:2006年过了年3、4月份开始合伙经营球团厂,到2007年3月份左右和高××分家,我分的东院,老高分的西院,因东院有生产设备,所以我单独生产经营。也证明孟××06年租的高××的西院,没租过生产设备和厂房。没见税务等人员来调查过我,问及长丰公司有关情况。

6、证人梁××证明其租用厂地时西院没有机器设备,是一空地。

7、证人马××证明孟××占用开发区华祥小区X街楼X号房是别人用其公司的名义租用的,期限一年,房租是一万元,去年12月份孟××出事儿,其估计他们不再用房子了,就说409不再用了。

8、证人杨××证言证明:长丰公司的税管员是李××,法人代表是孟××,会计是丁××,2008年1月在县国税局城区分局注册登记,又同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我安排吕某某带队,除了我有刘××、吕××、张××、李××一块去长丰公司实地调查的。在开发区的办公地点查该公司的帐,他们回来后说没有发现有问题。2009年6月该公司提出注销申请,按程序注销前必须让稽查局稽查并出具稽查报告,但未出,所以找鑫鑫税务师税务所出具了鉴定报告,分局同意给办理了注销。吕某某带队去长丰公司实地调查后给我汇报说对长丰公司税务登记表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申请的内容逐项核对了,核实过情况属实。调查报告我看了,我签了字。长丰公司日常巡管巡查负责人是李××。吕某某和李××巡查过长丰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时也给我汇报主要是长丰公司的销售收入及税款缴纳情况。吕某某是分局副局长分管一般纳税人这一块,平时巡查巡管以所管纳税人的税收员为主,具体到长丰公司日常巡查巡管肯定以李艳芳××。对纳税户实行谁分管谁负责。他们回来后汇报了工作,没有发现问题。

9、证人张××证言证明:李××是安阳市长丰公司的税收专管员,当时说的时候有杨××局长、吕某某、刘××、李××和我都在场。2008年1月长丰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由吕某某带队,刘××、李××和我四人一起去长丰公司实地调查了。当天长丰公司一个人带我们去了,先到西边一个村X路西的一个院里看了,当时院里有一堆球团及一堆黑矿粉,长丰公司那人说他们是生产球团的。回来那人带我们一块到开发区他们的办公室,看了该公司的账目设置,及“三铁两日”是否符合要求。1月7日的调查报告的签字是我签的,内容是事实。吕某某拿着打好的调查报告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让我签字,因当时我也参与调查了,我看了长丰公司材料符合规定,我就在上面签了字。该户的税收管理员李艳××上岗都需二个人,我没有和李艳××块去长丰公司巡查过。

10、证人刘××证言与杨××、张××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1、证人丁××证言证明:孟××共开了三个公司,红塔公司成立于2000年左右,我从此年就到了他的公司。后来他又注册了长丰、呈祥公司,除2004年10月至2005年9月我没上班,其它时间我都在他的公司了。孟××2006年开的市长丰公司,地点在申家岗村,租用的金吉亚公司的房子,经营方式是工业,主要生产球团。2008年1月到安阳县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手续。我负责税务局的事和公司的账。2008年1月6日,孟庆林××一块去城区分局,和局长见了面孟就走了,当时是吕某某给我办的手续。当时杨××、吕某某、刘××、张××等5个人去调查了。长丰公司和高××2006年8月29日签了承包合同,9日生产了一个月,之后再没生产。县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去过我公司三四次检查,都到开发区办公地点,没去申家岗检查。2008年8月取消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注销了该公司。我任会计期间,所管账目中根本没有入库单,没见过实物。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吕某某签字多一点,日常有关税务手续时刘爱民签字××点,平时日常报税我忘记名字的那个女的多一点。平时报税时需要提供税务核查表、申报表、利润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我报税时税务核查表需要找税收管理员签字,所以找那个女的多一点,因为在别的分局都是找自己的税管员签字。吕某某在检查时查看了帐目设置和办公地的情况,那女的也是这样检查。2008年3、4月吕某某去长丰公司检查了所有的帐和增值税发票及所有凭证。那女的也检查了所有的帐和增值税发票及所有的凭证。

12、证人孟××证言证明:我公司会计是丁××。我是长丰等三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06年3月,我弟孟××在龙安区注册的安阳市长丰冶铸材料有限公司,因我认识刘××,刘认识金吉亚公司的老板老高,于是通过刘××租了金吉亚公司的房子,地址在申家岗村,分东西两个院,东院有球团生产设备,而西院是一个空院,没有生产设备。我弟当时租用的西院二间房,是一个商贸企业。2006年9月左右我接手了该公司,就改租了本院的四间房,想搞生产,试生产了一次不成功就不生产了。2008年公司搬到市开发区电厂家属院保险公司的四楼,1月到安阳县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手续,后到我被抓,开发区还没退房。当时吕某某和几个女工作人员去调查了。当时是我领去调查的,我领他们到申家岗金吉亚公司,到公司就领他们转了转,我指了指一堆硅铁,说这是我的货,我说租了金吉亚的设备,后不生产了,就生产了一次铁,忘了多少吨,最后都销售了。2008年1月到安阳县注册后,金吉亚公司连办公室也没了,在开发区新租的办公室。我见过税务局工作人员去长丰公司检查过二次,他们到开发区办公地点检查账,丁英才负责去国税局申请增加增值税发票的数量的。公司是2008年8月11日注销的,8月20日取消增值税资格的,是丁英才办理的。长丰公司的税管员是那个女的,忘记叫什么了。在检查账的过程中,我看见吕某某和刘爱民教那女的怎样查账。吕某某问我为什么长丰公司税员低,我给他们解释说不能按钢铁工业对此,因为我长丰公司是商贸企业,得和铁西钢铁销售企业比,我给他们解释完他们说调查调查再说吧,随后我就走了。我当时给杨××说过长丰公司主要是商贸,主营是销售生铁、精矿,不这样办我就不来安阳县,不给安阳县局缴税。

13、书证长丰冶铸公司资料、税收管理员巡查记录、长丰公司日常巡查记录时间清单,巡查记录、金吉亚公司注销税务登记证明、证明材料、长丰公司购票证明。

14、吕某某身份证明、任职证明。

15、安阳县宏材物资经销收据、长丰公司代开发票、长丰公司库存账页、管理费用账页、管理费用凭证及工资表。

16、孟××、丁××起诉意见书。

17、相关法律法规复印件等。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玩忽职守,使他人虚开增值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核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吕某某不是长丰公司的税管员,在工作中尽了自己的职责,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有吕某某供述及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印证,其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故其理由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代理审判员王改玲

代理审判员张婵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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