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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广胜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广胜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梁广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月14日上午,被告人梁广胜同李××(已判刑)预谋后,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方城县X村民郭××现金580元,李××又骗郭××为其购买礼品花费63元。

2010年1月2日,被告人梁广胜同李××以收取婚姻介绍费为由骗取唐河县X村民宁某现金1160元,骗取宁某为李××购买衣物花费502元。次日李××以给父母见面礼为由,骗走宁某现金2200元,宁某又给李××购买礼品花费505元。几天后,李××以儿媳要钱为由骗取宁某现金2000元。2010年1月23日,李××又以“过礼”为由,向宁某索要十个“礼条”,宁某怀疑自己受骗并报警,公安人员将正在行骗的李××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广胜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宁某、郭××的陈述及证人李××的证言、辩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人口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广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广胜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能积极预交罚金,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广胜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2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康运生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闫宗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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