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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2008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民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1、2009年6月25日夜,被告人丁某某到兰考县西关“楼王”苗某某等人承建的X号楼内,盗窃墙体内已装好的“亿路”牌4平方毫米包皮铜线900余米、2.5平方毫米包皮铜线1600余米,价值2380元。销赃后自肥。

2、2009年7月9日夜,被告人丁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西关“楼王”张某某承建的X号楼内,盗窃墙体内已装好的“郑星”牌4平方毫米包皮铜线400余米、2.5平方毫米包皮铜线2600余米,价值2380元。销赃后自肥。

3、2009年7月24日夜,被告人丁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西关“楼王”苗某某等人承建的X号楼内,盗窃墙体内已装好的“郑星”牌4平方毫米包皮铜线2000余米、2.5平方毫米包皮铜线4000余米,价值7000元。销赃后自肥。

4、2009年8月4日夜,被告人丁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西关“楼王”苗某某等人承建的X号楼内,盗窃墙体内已装好的“郑星”牌4平方毫米包皮铜线200余米、2.5平方毫米包皮铜线400余米,价值700元。后被业主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量刑。被告人丁某某在实施第四起盗窃行为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起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盗窃的米数太多。

经审理查明:1、2009年6月25日夜,被告人丁某某到兰考县西关“楼王”苗某某等人承建的X号楼内,盗窃墙体内已装好的“亿路”牌4平方毫米包皮铜线900余米、2.5平方毫米包皮铜线1600余米,以上铜线价值共2380元。销赃后自肥。

2、2009年7月9日夜,被告人丁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西关“楼王”张某某承建的X号楼内,盗窃墙体内已装好的“郑星”牌4平方毫米包皮铜线400余米、2.5平方毫米包皮铜线2600余米,以上铜线价值共2380元。销赃后自肥。

3、2009年7月24日夜,被告人丁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西关“楼王”苗某某等人承建的X号楼内,盗窃墙体内已装好的“郑星”牌4平方毫米包皮铜线2000余米、2.5平方毫米包皮铜线4000余米,以上铜线价值共7000元。销赃后自肥。

4、2009年8月4日夜,被告人丁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西关“楼王”苗某某等人承建的X号楼内,盗窃墙体内已装好的“郑星”牌4平方毫米包皮铜线200余米、2.5平方毫米包皮铜线400余米,以上铜线价值共700元。后被业主当场抓获。

以上被盗铜线经物价部门评估总价值为x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丁某某供述,证明其四次盗窃楼房墙体内铜线的犯罪事实;被害人苗某某、张某某、崔某某陈述,证明其负责承建的楼房墙体内的铜线被人盗走及后来抓获窃贼的事实;证人董XX、牛XX、王XX证言,证明知道三被害人安装在楼房墙体内的铜线被盗的情况;被告人丁某某户籍证明、兰考县看守所证明、作案工具及被盗铜线照片、(2008)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案件来源、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案工具钳子一把;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铜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实,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某某在实施第四起盗窃行为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对该起犯罪可以比照既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关于其盗窃数额没有那么多的辩解意见,因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丁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13年4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魏思杰

审判员王学智

审判员杜改枝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郭国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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