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立案受理,2009年8月25日依法向被告张某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同日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是他是一个没有责任心的男人,07年他背叛了自己的家庭,以出去打工的名义与封丘县城一女子私奔,后怀孕生下一女孩。这一年期间他没有给过我和女儿一个电话、一分钱,都是我哥哥养活我娘俩。后来为了我可怜的女儿我原谅了他。后来他打电脑上网的毛病又犯了,现在有时夜里玩一夜,白天睡觉,有时白天黑夜的玩,就是不去挣钱。现在我们一家三口吃饭都成了问题,更何况叫我五岁的女儿上学了。我说的什么话,他从来没有听过。好言相劝过,我们争吵过,没有用,现在的我真想离开这个世界,可一想到我五岁的女儿和年迈的母亲,我咬咬牙还要活着。请可怜可怜我们娘俩,还我婚姻的自由,给我做人的尊严,为我做主准予离婚,给我抚养女儿的权利,抚养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乙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答辩。
根据原告的诉讼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请是否应予支持。2、假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谁抚育对孩子的成长较为有利,抚养费如何承担。3、假如判决原被告离婚,双方财产如何分割。原告对本院归纳的上述争议焦点无异议及补充。
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跟他说任何话都不顶用,在他心里没我一点位置,说啥他都不在乎,经常生气,他不负一点责任,几个月连电话都不打,连问都不问,也不去看俺娘俩也不给钱,已无法再继续生活,坚决要求离婚。无书面证据向法院提供。
针对第二个焦点原告认为小女孩应由其抚养,被告好跑,好去网吧,没责任心,无法管小孩。再说女儿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几年了,让女儿跟他女儿也不跟他,在开封上幼儿园咧,跟着我对小孩有利,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按法律判吧。
针对第三个焦点,原告称也没置买过啥财产,有个电动三轮他骑着咧,他也不给,我也不要,只要能离婚,其它没啥。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2月18日在封丘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叫张颖,现随原告张某甲生活。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些年曾因感情问题闹过矛盾,和好后原告称被告仍对其母女不管不问,造成其生活无着落,全靠其哥接济。原告离婚态度坚决,经调解双方未能和好。审理中原告表示可以放弃要求被告负担小孩抚养费的请求,原告称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亦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时常生气,原告离婚态度坚决,经调解双方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女孩为有利其成长,且不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仍应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放弃抚养费用,本院不予干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婚生女孩张颖由原告张某甲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海胜
审判员李炜
审判员郭建胜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李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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