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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阳xx诉被告xx有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阳xx,男。

委托代理人吴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有某。

本院受理原告阳xx诉被告xx有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发现不存在“xx有某”这个单位。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没有某确具体的被告,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阳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粟多海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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