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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柳某贩某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3月2日被株洲市戒毒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贩某毒品罪,2006年7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9年3月2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2010年10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监视居住,2011年6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某看守所。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柳某从一名叫“东哥”(具体身份不详,未到案)处购得毒品冰毒四小包(重约4克),尔后,被告人柳某在株洲市X区X恺德微创医院附近贩某两小包毒品冰毒(重约2克)给吸毒人员张XX,得毒资人民币1000元。2010年10月8日3时许,被告人柳某在株洲市X区北都商务宾馆X号房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并有吸毒人员张XX的证言、抓获经过、抓获即破案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柳某的户籍资料、被告人柳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某,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某犯贩某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柳某前后所犯之罪均为贩某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柳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百五十七条、第某百五十六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2年6月23日止。)

二、对被告人柳某所获毒资人民币一千元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杨XX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XX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

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某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某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某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款、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某、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某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某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某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某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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