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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36岁,汉族,大专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8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京鸽、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伙同穆×、胡×军(二人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以主张二十一世纪社区湖适X号楼的采光权为由,于2009年3月23日9时许,组织、策划多人在郑州市金水区二十一世纪社区西门处的花园路上,打出横幅,结群堵路,拒绝国家治安管理人员疏导,阻止来往车辆通行达2个小时,对交通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穆×、胡×军的供述,证人常×莹、曹×、谷×强的证言,到案经过,(2009)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聚众堵塞交通,扰乱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10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真真

代理审判员贺倩倩

人民陪审员韩汝清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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