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华东公司。
负责人李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远博,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华电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仝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军,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华东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远博,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华东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华东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华东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华东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8317.5元,由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华东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吴艳丽
代理审判员宋柏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徐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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