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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某某受贿、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韩某某、陈某,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广某某犯受贿、挪用公款、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本案延期审理,10月30日继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广某某及其辩护人韩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1、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工程承包商刘XX为了感谢被告人广某某把南阳市宛城区粮食储备库的维修工程交给他,在广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x元。

2、2006年2、3月份的一天,工程承包商刘XX为了承建南阳市宛城区粮食储备库X号集资房工程,在被告人广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x元。

3、2006年4月9日,被告人广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工程承包商刘XX承揽到南阳市宛城区粮食储备库X号集资房工程。刘XX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06年4月份、8月份的一天,在广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x元、x元。

4、2006年12月18日,工程承包商刘XX为了承建南阳市宛城区粮食储备库X号集资房工程,在被告人广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x元。

5、2006年12月25日,被告人广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工程承包商刘XX承揽到南阳市宛城区粮食储备库X号集资房工程。刘XX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06年12月28日、2007年1月4日、2007年1月18日,在广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x元、x元、x元。

6、2007年5月31日,被告人广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工程承包商刘XX承揽到南阳市宛城区粮食储备库2007年外垛工程。刘XX为表示感谢,于2007年6月份的一天,在广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x元。

7、2008年3月份,被告人广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工程承包商刘XX承揽到南阳市宛城区粮食储备库15、16、X号仓库修建工程。刘XX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08年4月份、2008年7月份的一天,在广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x元、x元。

8、2007年5月份的一天,南阳市金龙帆布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魏XX,为了感谢被告人广某某在其帆布销售业务中给与的帮助并希望广某某以后还能到他们厂购买帆布,在广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x元。

9、2007年6月7日,被告人广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工程承包商郭XX承揽到南阳市宛城区粮食储备库简易储藏修建工程。郭XX为表示感谢,于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南阳市X路北头送给其现金x元。

以上,被告人广某某共计受贿x元,用于自己做生意、购集资房、购车使用。

二、挪用公款罪

1、2008年2月29日,被告人广某某自己设立的宛城区源源粮食购销站在郑州粮食交易市场做生意资金不足,广某某让宛城区粮食储备库出纳王XX把他保管的公款取出x元打到其妻雷XX的银行卡上,供广某某个人用于做粮食生意。2008年3月份,广某某将x元公款还回。

2、2008年3月21日,被告人广某某自己设立的宛城区源源粮食购销站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竞拍粮食时资金不足,广某某让宛城区粮食储备库出纳王XX把他保管的公款取出x元打到其朋友秦XX的农行账号上,后秦XX把钱支付到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供广某某个人用于做粮食生意。2008年3月31日,广某某从其妻雷XX卡上取出x元,存到“董珂”存折上还回。

3、2008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广某某自己设立的宛城区源源粮食购销站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竞拍粮食时资金不足,广某某让宛城区粮食储备库出纳王XX分五次把x元公款打到其妻雷XX卡上或朋友秦XX的农行账号上,供广某某个人用于做粮食生意。2008年5月24日、8月21日、10月22日,广某某分别从其妻雷XX卡上取出x元、x元、x元,存到“董珂”存折上还回库里,剩余的x元广某某以现金的方式还给出纳王XX。

以上,被告人广某某共计挪用公款x元,已全部退还。

三、贪污罪

1、2008年6月20日,南阳市天尊酒业有限公司竞拍了宛城区粮食储备库罩X号仓的小麦1794吨,被告人广某某通过与天尊酒业经理曾XX商量,不将这批粮食拉走,制造假出库和入库手续转做2008年的新粮入库,广某某从中谋取差价x元贪污自肥。

2、2009年2月20日,被告人广某某在离任宛城区储备库主任前,用公款购买x元油票带回家中供自己使用。

以上,被告人广某某共计贪污公款x元。

综上,被告人广某某共计退赃本田CRV车一辆,现金x元,x元油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广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挪用公款x元进行营利活动;骗取、侵吞公共财物x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广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广某某辩称,起诉指控我受贿全部不属实。刘XX没有给我送过钱,我也没有收过他的钱。刘XX自己没赚到钱,他不可能给我送钱。其他辩护意见由辩护人说。

辩护人辩称:

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关于刘XX送给广某某的32万元,事实不清,第一是刘XX的指认笔录内容和广某某几乎一字不差,让人产生合理的怀疑。刘XX是按照广某某在纪委时的笔录所说。这一怀疑被广某某当庭的陈某还有我们录刘XX的音中,刘XX说他是照着办案人员拿出的老广某笔录照着笔录说的证实。

2、检察院给广某某办的是犯罪嫌疑人的手续。但这个手续不合法,给广某某做的询问没有按照《刑诉法》93条的规定,而是以证人身份制作的笔录。

3、大量的证据证明刘XX在给老广某位干活时没有赚上钱。

4、王X、XX及安置职工(集资户)均证实二栋楼房刘XX是按成本价建的。

5、刘XX行贿的32万元的来源有问题(不明确),他说他包工程的家里随时放的都是钱。他根本就没有钱,用什么给广某某行贿。

6、怀疑的是检察院不让刘XX出庭接受质证。

7、刘XX和广某某是亲戚,刘XX为了拉关系揽活干的这个送钱的目的根本就不存在,刘XX证言里不真实的地方太多,刘XX和广某某之间没有经济往来。

综上所述,结合我们提供的证据,充分说明刘XX根本就不可能给广某某行贿32万元。

二、关于魏XX为帆布生意送给广某某1万元,根本就不合理。

三、关于郭XX送的1万元钱也不成立。

四、广某某挪用公款是110万元不是269万元。

从门XX存入董珂帐内的40万元及高庙所买的源源公司x元小麦打入王XX卡内来看,王XX、董珂卡内有私款出入。指控的159万元的挪用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当予以认可。

五、广某某贪污罪不成立,x元的性质不是公款。

天尊竞拍广某某单位小麦1794吨,天尊未拉走,拉走的757吨是张XX发给陕西的,剩下的1097吨,广某某单位回购,回公司款为每吨1600元,低于市场出购价。天尊每吨1520元竞拍来,每吨加20元给张XX,差价是张XX拿了,和广某某无关。认定广某某贪污没有事实依据。

六、关于1万元的油票,广某某原单位出具证明说是广某某保管的油票。

综合以上,我们认为公诉人指控广某某犯有受贿罪事实不清,挪用公款数理不正确,贪污罪的贪污对象不是公款,一万元是他保管的也不是贪污。广某某又有自首的事实,虽然公诉人未出示但在公诉人的卷宗里有纪委给的证明,望合议庭及审委会在讨论时给与充分注意。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1、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工程承包商刘XX为了感谢被告人广某某把南阳市宛城区粮食储备库的维修工程交给他,在广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x元。

2、2006年2、3月份的一天,工程承包商刘XX为了承建南阳市宛城区粮食储备库X号集资房工程,在被告人广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x元。

3、2006年4月9日,被告人广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工程承包商刘XX承揽到南阳市宛城区粮食储备库X号集资房工程。刘XX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06年4月份、8月份的一天,在广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x元、x元。

4、2006年12月18日,工程承包商刘XX为了承建南阳市宛城区粮食储备库X号集资房工程,在被告人广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x元。

5、2006年12月25日,被告人广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工程承包商刘XX承揽到南阳市宛城区粮食储备库X号集资房工程。刘XX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06年12月28日、2007年1月4日、2007年1月18日,在广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x元、x元、x元。

6、2007年5月31日,被告人广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工程承包商刘XX承揽到南阳市宛城区粮食储备库2007年外垛工程。刘XX为表示感谢,于2007年6月份的一天,在广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x元。

7、2008年3月份,被告人广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工程承包商刘XX承揽到南阳市宛城区粮食储备库15、16、X号仓库修建工程。刘XX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08年4月份、2008年7月份的一天,在广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x元、x元。

8、2007年5月份的一天,南阳市金龙帆布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魏XX,为了感谢被告人广某某在其帆布销售业务中给与的帮助并希望广某某以后还能到他们厂购买帆布,在广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x元。

9、2007年6月7日,被告人广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工程承包商郭XX承揽到南阳市宛城区粮食储备库简易储藏修建工程。郭XX为表示感谢,于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南阳市X路北头送给其现金x元。

以上,被告人广某某共计受贿x元,用于自己做生意、购集资房、购车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广某某的供述;2、证人刘XX、魏XX、郭XX等人的证言;3、相关合同、票据及主体身份证明等。

二、挪用公款罪

1、2008年2月29日,被告人广某某自己设立的宛城区源源粮食购销站在郑州粮食交易市场做生意资金不足,广某某让宛城区粮食储备库出纳王XX把他保管的公款取出x元打到其妻雷XX的银行卡上,供广某某个人用于做粮食生意。2008年3月份,广某某将x元公款还回。

2、2008年3月21日,被告人广某某自己设立的宛城区源源粮食购销站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竞拍粮食时资金不足,广某某让宛城区粮食储备库出纳王XX把他保管的公款取出x元打到其朋友秦某某的农行账号上,后秦XX把钱支付到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供广某某个人用于做粮食生意。2008年3月31日,广某某从其妻雷XX卡上取出x元,存到“董X”存折上还回。

3、2008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广某某自己设立的宛城区源源粮食购销站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竞拍粮食时资金不足,广某某让宛城区粮食储备库出纳王XX分五次把x元公款打到其妻雷XX卡上或朋友秦XX的农行账号上,供广某某个人用于做粮食生意。2008年5月24日、8月21日、10月22日,广某某分别从其妻雷XX卡上取出x元、x元、x元,存到“董XX”存折上还回库里,剩余的x元广某某以现金的方式还给出纳王XX。

以上,被告人广某某共计挪用公款x元,已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广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红霞、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主体身份证明;4、其他相关书证、合同、票据、营业执照等。

三、贪污罪

2009年2月20日,被告人广某某在离任宛城区储备库主任前,用公款购买x元油票带回家中供自己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广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XX、董X、曾XX等人的证言及证人张XX当庭证言。3、主体身份证明;4、其他相关书证、合同、票据、营业执照等。

被告人广某某共计退赃本田CRV车一辆,现金x元,x元油票。

本院认为,被告人广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九起x元,用于自己做生意,购集资房购车等使用,挪用公款三起x元,用于自己亲属作生意,已全部退还,侵吞公款x元,购买汽油票带回自己家供自己使用。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广某某当庭否认受贿x元,挪用公款x元不是x元,贪污x元。被告人广某某及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x元不是x元,贪污x元均构不成犯罪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信,被告人贪污x元证人张照鑫当庭证实该款自己使用,其它证人证言不能直接证实且没有书证印证,辩护人辩解不构成贪污罪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广某某退赃本田CRV车一辆、现金x元、油票x元。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为了打击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广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广某某刑期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玮

审判员栗新锋

审判员周雨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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