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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姬某某、王某乙与魏某盼、赵某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叶县腾飞联营车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乙,女,1936年l1月29日出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魏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赵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丽霞,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腾飞联营车队,住所地叶县X路口。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赵某甲、姬某某、王某乙诉被告魏某盼、赵某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叶县腾飞联营车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其和原告姬某某、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闫某某、被告魏某盼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某丁,被告赵某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己,被告太平洋保险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代丽霞,被告叶县腾飞联营车队委托代理人王某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27日,被告魏某盼驾驶豫x号自卸沿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乌路口北500M处,将行人姬某涛撞伤,后姬某涛被送往本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之妻赵某甲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未果,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元、营养费1230元、误工费507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1014元、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共计25万元,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魏某盼辩称,姬某涛被撞伤后,在其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们及时拨打电话把姬某涛送到医院,当天晚上垫付9000元医疗费,后来又垫付x元,合计x元。姬某涛伤后我一直在医院陪护,关于生活费,我每天早上把他们的饭买回来,原告要求的各项费用请求法庭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裁判。

被告赵某戊辩称,我们对原告不负责任,我们的车卖给了魏某盼,之间有卖车协议,根据省高院有关规定,原车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辩称,这次事故造成一死一伤,而魏某盼在我公司承保的是一份交强险,我公司只在投保交强险的范围内予以理赔。我公司的赔付数额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合计限额为1万元。死亡赔偿包括丧葬费、误工费等在内合计限额为11万元,而且鉴定及诉讼费不是我公司承担的范围,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叶县腾飞联营车队辩称,原告将我车队列为被告,其诉讼主体错误,要求我队承担赔偿责任更是于法无据,因为我队既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所有人,也不是该肇事车的实际控制人,更不是受益人,故请求驳回原告对我队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甲系死者姬某涛之妻,原告姬某某、王某乙系死者姬某涛的父母。姬某某系叶县二轻局的退休职工,原告王某乙系农村户口。2009年3月27日22时52分许,魏某盼驾驶豫x号低速自卸车沿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乌路口北500米处时,将行人姬某涛撞伤。2009年4月7日平顶山公安交警支队卫东大队作出的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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