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又名樊某孬),男,X年X月X日出生。2004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9年7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又名徐某矿),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抢劫罪,1982年7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9月28日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4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05年7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2月8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9年7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郭建新、被告人樊某某、徐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7月14日11时左右,被告人樊某某在渑池县新市场太平洋宾馆门口以550元卖给徐某某0.9克海洛因,从中获利0.1克海洛因自己吸食。
2、2009年7月13日19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在其租住的渑池县X路旅馆,以80元卖给武群峰(已强制戒毒)0.1克海洛因,后武群峰在该旅馆将0.1克海洛因当场吸食。
3、2009年7月14日早6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在其租住的渑池县X路旅馆,以80元卖给武群峰0.1克海洛因,后武群峰在该旅馆将0.1克海洛因当场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徐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上官某等人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的破案报告、强制戒毒法律文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登记等书证,被告人樊某某、徐某某的前科材料及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某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吸毒被查获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处,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4日起至2011年1月13日止)。
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4日起至2010年1月13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某生
审判员邵红伟
代审判员聂建霞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左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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