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武某某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又名武某平,女,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丽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敲诈勒索罪

2002年以来,被告人武某某、陶某甲(已判刑)纠集马某彪、朱振远、陶某乙(三人均已判刑)等人以暴力、威胁、要挟等手段有组织的在我市新华区X镇X村及新新街辖区等地对周边群众及相关单位多次多起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称霸一方、鱼肉群众、攉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0年,被告人陶某甲(已判刑)与马XX、方XX合伙买了一台铲车,与平煤集团三环公司签订铲车装煤协议,在三环公司南井负责装煤。自2006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袁某锋(已判刑)成为铲车司机以来,犯罪嫌疑人陶某甲、武某某指使袁某锋以装劣质煤或不装煤为要挟,在客户已经向三环公司交过装煤费的基础上,强行向客户每吨加收3至25元不等的装车费用,另外每车再加收10至150元的装车费,其中2006年夏天敲诈被害人耿x元。

2008年5月7日民胜砖厂铲车将被告人陶某甲(已判刑)、陶XX私自建在民胜砖厂生产区的小房子房角撞掉。当时某内没有任何人,约一个小时某,被告人陶某甲指使其哥尹XX自称被吓住为由,指使武某某、马XX、马XX(已判刑)、陶某乙、马某彪、朱振远(三人均已判刑)等人让民胜砖厂负责人送尹XX到医院治疗,在经检查尹XX无病的情况下,强迫民胜砖厂负责人交2000元的住院费。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08年6月1日到6月10日,被告人陶某甲指使其妻武某某、被告人陶某乙、马某彪(二人均已判刑)、马XX、陶XX、马XX等人利诱、煽动余沟村部分群众围堵民胜砖厂大门,阻止民胜砖厂正常生产,造成民胜砖厂停产。经物价部门鉴定,2008年6月1日到6月10日,民胜建材有限公司由于村民围堵造成停产共损失x元。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尹XX住院病历、被撞房屋照片、出警登记表、辩护笔录、平价认鉴(2008)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查明,(一)敲诈勒索罪

1、2002年以来,被告人武某某、陶某甲(已判刑)纠集马某彪、朱振远、陶某乙(三人均已判刑)等人以暴力、威胁、要挟等手段有组织的在我市新华区X镇X村及新新街辖区等地对周边群众及相关单位多次多起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称霸一方、鱼肉群众、攉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2000年,被告人陶某甲(已判刑)与马XX、方XX合伙买了一台铲车,与平煤集团三环公司签订铲车装煤协议,在三环公司南井负责装煤。自2006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袁某锋(已判刑)成为铲车司机以来,犯罪嫌疑人陶某甲、武某某指使袁某锋以装劣质煤或不装煤为要挟,在客户已经向三环公司交过装煤费的基础上,强行向客户每吨加收3至25元不等的装车费用,另外每车再加收10至150元的装车费,其中2006年夏天敲诈被害人耿x元。

3、2008年5月7日民胜砖厂铲车将被告人陶某甲(已判刑)、陶XX私自建在民胜砖厂生产区的小房子房角撞掉。当时某内没有任何人,约一个小时某,被告人陶某甲指使其哥尹XX自称被吓住为由,指使武某某、马XX、马XX(已判刑)、陶某乙、马某彪、朱振远(三人均已判刑)等人让民胜砖厂负责人送尹XX到医院治疗,在经检查尹XX无病的情况下,强迫民胜砖厂负责人交2000元的住院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武某某供述:我和陶某甲是夫妻关系,今天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2008年下半年,陶某甲和我、陶某乙、马XX等人召开村民大会,将平煤六矿矸石山收回到村民手中,因为我们家的砖厂想用煤矸石,把矸石山夺回来让村民入股,制砖拿出来钱给村民分红。后来还参与了组织村民到新华区、市委上访。2006年的一天,袁某锋给我说“有个叫耿XX的人找我,说联系个客户来拉煤,让我收人家拉煤司机点装车费,俺俩分”我说中啊。过几天袁某锋给几千元钱(具体钱数我记不清了)。2008年5月7日,在胜利砖厂铲车将陶某甲和陶XX建在民胜利砖厂生产区的小房子房角撞掉了。我没有让民胜砖厂的人送尹XX到医院治疗,也没有强迫民胜砖厂负责人员2000元住院费。

2、被害人耿XX陈述:2006年夏天我在三环公司拉过煤。我在三环公司的交易大厅交了每吨五元的铲车装车费和煤款。等我拿着提煤单去拉煤时某车司机问我每辆车要200元钱的没有原因的费用。不给的话司机就不给装好煤,装的煤里混的矸石和地上的土,有时某车就不给装煤。我在三环公司拉煤的两个月内,至少给过司机4000元钱。后来我知道司机是给陶某甲、武某某夫妇开铲车的,规矩是夫妇俩定的,我就找陶某甲想让他把额外的装车费免了,但是他不同意,武某某当时某规矩都是这,谁来都要给钱。我在那拉煤的两个月见到的拉煤车都要给铲车钱。每天至少二三十辆车,收入三千元不成问题。有时某从三环公司交易大厅开不出来煤,但陶某甲能开出来,他开出煤单后每吨多加至少三十元的价钱再卖给我们。

3、被害人赵XX陈述:2008年5月7日,我砖厂铲车碰掉了陶某甲在我砖厂内建的小房子上的几块砖,当时某内没有人,一个小时某,陶某甲的哥哥躺在屋内说被吓到了,我砖厂工作人员将其送往医院,并交了2200元的住院费,陶某甲以此为借口找了几个人阻止我们砖厂生产,陶某甲还让四个孩儿开着越野车去威胁我,说我在这干不成。

4、证人陶某甲证言:2007年上半年,我听说平煤六矿洗煤厂扩建里,我就想找点活干干,我就和郭XX一起找到村长陶XX,陶XX说晚了,不中了,已经签了合同了。郭XX说村里的活包给别处的人要到乡里说去,我就开着车拉着郭XX到了乡政府,见了董XX把事给他说了说,董XX让我们回去处理。我们到大门口碰见翟XX,翟XX说:“哥,活我干着哩,你还找啥找”我说你之前也不说一声你干哩,主要还是XX说话难听,要不不会到这里来。回到家后,翟XX又到我家里说咱关系这么好,要不给我两个钱,让我不再去村里了,我说要是给钱就薄气了,有心的话挣住钱了买身衣裳就行了,翟XX说中,后来翟XX也没有买。

2008年5月份,民胜砖厂已经转让,一天,他们的铲车将我在民胜砖厂建的房子撞掉了几块砖,当时某哥尹XX在屋内,吓得血压升高,路都走不动了,我老婆知道后领着我砖厂的人去民胜砖厂,不让铲车走,并让其带我哥去看病,然后他们就把我哥送到二院去了,我老婆他们就让铲车走了,之后他们出了2000块钱医疗费。

5、证人袁某某证言:2006年2、3月份,我舅陶某甲与余沟村的方XX、马XX合伙买了50铲车在三环公司南井装煤,我舅让我去开铲车并负责在那里装煤,每月给我开1000元的工资。我刚去时,开始在三环公司装煤的货车不多,后来过了一个月,去拉煤的车就多了,有“百吨王”车和“后八轮”车,我舅陶某甲和妗子武某某就对我说:现在拉煤的多了,你多问拉煤的要多装车费,“百吨王”每车煤收100元,“后八轮”每车煤10元或买烟装煤,多收这钱你留点,剩下的给你妗子。我就按照他们定的规矩,开始收取装煤费。如果拉煤的司机不交钱,我也就按照我舅和妗子说的,要么不装煤,要么装赖煤(也就是含矸石和渣的煤),要么排最后。到2007年的时某,我妗子武某某让我收“百吨王”每车150元钱。一天收取的装车费多少不等,少了能收四五百元,多时某千多元,平均也就是七八百元,一个月按照x元,十五个月下来多收有三十万左右。直到2008年三月份我不在三环公司开铲车为止。我每天下班把多收的钱交给武某某,她看情况给我100到200元,我给她钱时某时某她女儿在场,有时某姥姥或姥爷在场。陶某甲和武某某让我多收装车费之事就磅房的XX、XX、XX知道,别人知道不知道我不清楚。拉煤司机交装车费不是自愿的,一般都交钱,因为就我们一辆铲车在己十南井装煤,不交钱肯定装不上煤。拉煤的有安徽的客户,这些煤送往那里的码头或电厂了。额外收取这些装车费不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不收我舅陶某甲肯定生气,一生气肯定怪我,再说了他每天给我开着工资,我肯定听他的,他是我舅。

6、证人人马某某证言:2007年3月份,陶XX把六矿洗煤厂扩建的活承包给了六矿的陶某清、翟XX等人,陶某甲知道以后,让我开着车到洗煤厂看了看,然后就回家了,回家以后他在家给我们说他想承包这活,余沟村的活让别人干了,他比较生气,当时某某甲家有五六个人,我记得有我、朱振远、陶XX、其他的记不清了,陶某甲就领着我们去镇政府找领导解决这事,我们和乡领导说了一会儿话,陶XX也来了,陶某甲、陶XX和镇领导到另外一个屋去了,我、朱振远、陶XX等人在等陶某甲,后来陶某甲出来后就领着我们五六个人回去了,又过了几天,我开着车从外地回到陶某甲家,我一进屋就见翟XX在屋里,当时某有陶某甲,朱振远,马XX,我听到翟XX说送来点钱,让兄弟们一人买点烟吸,我当时某见翟XX手里拿了一个包,随后翟XX就走了,我记不清是当天还是第二天的下午,我开车回到陶某甲家,进屋后,陶某甲拿4000元钱给我,说洗煤厂的事说好了,咱不干就不干吧,他们送来点钱,这4000块钱给你买点烟,陶某甲的意思是这钱是老清、翟XX等人送来的,说洗煤厂的事的,他们送来点钱,让我们不要再阻止他们干活,我接住钱就拿回家了。第二天,我、陶XX、朱振远、马XX等人又到了陶某甲家,我们和陶某甲谈话时,陶某甲和陶XX都说钱分都分了,花都花了,出去都别吭气算了。然后我们几个都答应了。

2008年5月份,民胜砖厂的铲车将民胜砖厂旁的房角撞掉,陶某甲的大哥尹XX在屋里被吓住了,我和马XX、朱振远、马XX、陶某乙就一起过去。在那间掉角的小房子外边从民胜砖厂出来两个人应该是砖厂的负责人。我们要求给尹XX看病,对方同意了,就用民胜砖厂厂长的车将尹XX拉到二院。民胜砖厂的铲车撞着房子的时某,尹XX究竟在不在房子里,我不清楚,我去的时某他就在房子的地上躺着第二天或是第三天陶某甲对我跟朱振远马XX说“你们去民胜砖厂看看,房子的角碰掉了,病人还在医院住着里,也没人说事了。”我就跟朱振远马XX去了民胜砖厂。我对他们的负责人说病人在医院住几天了,也没人说事了,他问我们谁是当家的,我们说都不是,他说你们回去吧,回头他给我们老板打电话,我们回去给陶某甲说了,陶某甲说中就没说别的了,过了四五天,我见尹XX出院回来了。

7、证人陶某乙证言:200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民胜砖厂的铲车司机开车撞住矸石山上盖的房子,当时某某甲的哥在房里,他给我打电话说铲车撞住房子了,叫我过去,我就去了,房子被撞了一个角,里面的东西没有受损,我们村去二十多个人,陶某甲也去了,去的晚,砖厂厂长报了警,说调解什么的,我看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我就没再问,扭头就走了,怎么处理我也不清楚。房子是郭XX建的。

8、证人李某某证言:2007年3月份(具体时某记不清了),我和翟XX、陶XX三人一起承包了六矿洗煤厂扩建工程,主要给工程上送地材,我们三人给焦店镇X村签订了承包协议,当时某给村上交了4万元的管理费,陶XX具体在那里负责送地材,在开工的前两、三天上午,我接住陶XX和翟XX的电话说:“陶某甲不让干,挡住工程了。”我问为啥,他们说陶某甲说要5万元钱,要不不让干,我说那找他说说,于是翟XX就去找陶某甲说看怎么办,后来翟XX回来说陶某甲要四万元钱,我们害怕他,因为陶某甲在六矿、余沟村很厉害只要是生意他都要插手,另外他还经常打别人,打的轻伤案件有好几起,平时某两个保镖跟着他,出去的时某还经常牵着大狼狗,那一片的人怕他,我们也没办法,只好在开工的时某由翟XX、陶XX把四万元钱给陶某甲了,具体在哪给的我不知道,之后陶某甲就没领人在阻拦我们施工了。给陶某甲四万元钱的时某我不在场,是陶XX和翟XX一起去给的钱,我听他俩说给钱的时某还有陶某甲的三个保镖也在场。

另外,我还听说:三环公司在余沟村有个风井,出的煤必须通过陶某甲才能拉出。不管是谁开的煤必须每吨给他交三元的提成,否则你就拉不出去。我还听说有一次一个姓耿的在三环公司风井拉煤,陶某排其铲车司机问耿要了1000多元,要不就不装煤,没有办法只有把钱给铲车司机了。

9、证人陶XX证言:2007年过完年,六矿洗煤厂要扩建,村上把工程承包给了翟XX,我认为建矿以来地材都是余沟村的人干的,为啥要包给外地人.我老婆就喊建喜一块去照陶XX说事。后来翟XX去了陶某甲家,陶某甲让我们去他家商量一下咋办,我就和老婆一起到了陶某甲家,看见朱振远、马某彪、马XX他们三个也在,后来翟XX带了一沓钱去了,放在了茶几上,这时某某甲把我们几个都叫出去商量敢不敢拿这钱,我们都说算了吧,我们回到屋里,陶某甲对翟XX说这钱你拿回去吧,我们不要,翟XX就走了,后来这事就不再提了。

民胜砖厂院内的小房子是我和陶某甲负责盖的,目的是防止村民偷煤。2008年5月份,我接陶某甲的电话他说干石山的房子被民胜砖厂的铲车推倒了,我说现在厂长是谁,他说不知道,后来听说陶某甲的大哥在房子里住,被砸住了,在医院住院,由于一直找不到民胜砖厂的老板,这事一直没有处理。陶某甲是否去说过这事,我不知道。

10、证人刘涂XX证言:5月7日的时某,我在生产线上招呼着干活,我们的铲车司机由于刹车失灵碰着陶某甲在我们砖厂院里建的小房子,当时某边没人,我去看看没啥事就回去了,过了有一个小时某们厂的出纳说陶某甲的哥哥在房子里装病,说我们的铲车撞到房子吓住了。我过去看到七八个年轻孩在那儿,陶某甲的哥哥躺在房子里,对方人说撞倒房子也不说声吓住我们的人咋弄里,我就给赵老板说了这件事,赵老板说让我们先把人送到医院,然后我就和我们厂的涂厂长一起把陶某甲的哥哥送到二院,到二院后在急诊科做了个全面的检查,当时某生说只是血压高了些,没必要住院,这事陶某甲的哥哥又说腰疼,又去了骨科,,在骨科他们直接住院了,我们交了2200元的住院费,在急诊科检查时某花了400元左右的检查费。陶某甲在我们厂院里建房子时某们都不愿意,但是陶某甲是当地的村霸、地头,不愿意我们也不敢拦。

11、证人涂XX证言:2008年5月7日下午15时某右,砖厂的铲车司机安XX给我打点话说铲车刹车失灵把陶某甲私建在我们砖厂院内的一个房子撞坏了,我说撞的凶不凶,房子里有人吗安XX说不凶,房子里也没人。我说那把房子给修一下。过了有一个小时,我们厂财务出纳严XX说:“厂子停产了,陶某甲厂子来了五六个人说把房子撞坏了,吓住人了要求见老板。”我说人吓住了赶快送医院,我马某回去。回到砖厂后,我就和厂里的刘涂XX一起把被吓住人(陶某甲的哥哥尹XX)送到市二院,通过检查医生说没事,陶某甲的哥说腰疼,非要住骨科,我们就掏了几百元的检查费和2000元的住院押金,第二天他们又给我打电话让拿钱,我给赵XX说了,赵总没让我去,陶某甲他们就提了两个条件:一是渣山要让陶某甲无偿使用,各用一半;二是他们砖厂无手续,要用我们砖厂的手续,我们都没有同意。

12、证人严XX证言:2008年5月份,我正在砖厂算账,涂XX打电话说铲车刹车失灵了,把收煤块的小房子撞了让我过去瞧瞧。大约二十来分钟后,我就和修车的人一块去了,当时某铲车司机安XX我们三个人在。我们三个进去看了一下,房子外边的东墙角碰掉了几块砖,里边没事也没有人,于是我们让修铲车的人修车。大约过了半个小时某车修好了,我们准备下去时某房子的人来了,说他老板知道房子被撞坏了不让我们走。后来对方又来了十五六个人我认识的有陶某甲砖厂的厂长马某长(马XX)和陶某乙,拦着不让走,非让老板来。说我们撞住他们的房子,伤住看房子的人了,还说看房子的有心脏病非让我们送他去医院。后来我们老板来了报了警,我们老板涂XX和刘涂XX把看房子的人送到二院。这个房子是2008年4月份陶某乙招呼着修建的,位置在我们厂区。其实当时某本就没人,他们这样就是故意讹我们,让我们知道厉害让我们害怕他们,目的就是以后陶某甲的砖厂可以任意使用我们厂的原料。

13、证人刘XX证言:我在三环公司主要负责看磅、发出门证,三环公司共有两个井口,一个南井一个北井,只知道南井的铲车司机叫“XX”,姓什么不知道,磅房没有向拉煤公司或客户收过装车费。

14、证人汪XX证言:我在三环公司主要负责磅房的工作,在三矿、己十井、己八井的磅房,三环公司已十井总共有两个、一个叫南井、一个叫北井,其中北井和新井是一个井,现在不知道这两口井的铲车司机是谁,之前南井的铲车司机是XX,北井不知道。磅房没有向货车司机收取装车费的情况。我看见过重车出门洒水,但是不是在院里边,是在院外边,是司机自己洒的。收没收洒水费我不知道。

15、证言冉XX证言:我以前在已十矿磅房工作过,我们是一个月轮一次岗,在三环公司大矿、己十矿、己八矿之间定期调动。我在己十矿主要负责给装好的车过磅、开出门证。己十矿有南井和北井两口井,北井也叫新井,南井和北井各有一个余沟村X村民的铲车,南井铲车司机叫“XX”,北井铲车司机叫“XX”。我们磅房不收取任何费用。

16、证人时某证言:2004年主要买平煤三环公司的煤,我拿着提单到公司销售科,销售科每吨收5元的装车费,然后去拉煤,装煤处就陶某甲的一辆铲车,陶某甲收取不合理费用,谁给钱给谁装煤,不给钱就不装煤,每吨加收25元的装车费,客户价格不等,看双方怎么谈了,拉煤的司机都是外地的,也不敢惹,我们向公司反映过,解决不了,谁反映下次再拉煤时,给钱也不给装,还砸车、撵车。开铲车的司机是陶某甲的外甥,这些钱都是铲车司机、陶某甲和他老婆管理的。我总共在三环公司拉x吨左右,共损失x多元。我支付的都是现金,装车费给铲车司机了,其余的钱给陶某甲和他老婆了。

17、尹XX住院病历:2008年5月7日至2008年5月12日在第二人民医院住院5日。

18、被撞房屋陶某甲、陶XX私建在民胜砖厂生产区的房子被撞后的照片。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08年6月1日到6月10日,被告人陶某甲指使被告人陶某乙等人积极参加,被告人马某彪参与利诱、煽动余沟村部分群众围堵民胜砖厂,阻止民胜砖厂正常生产,造成民胜砖厂停产。经物价部门鉴定,2008年6月1日到6月10日,民胜建材有限公司由于村民围堵造成停产共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武某某供述:有的群众提出来说堵民胜砖厂不让砖厂吃渣,处理就快了,建喜说想堵就堵吧。于是2008年5月底,村上的群众就开始到民胜砖厂堵着,不让砖厂吃渣。总共堵了有10天左右,后来建喜就被抓走了。在堵砖厂的10多天里,有一天中午,我和几名群众在我们砖厂乘凉,有群众来说矸石山上有人录像,我和群众就往矸石山上去。到那见一个四十岁的男子在矸石山上录像,几名群众围着围着不让录像。我对那男的说,你把录像机给他们把录的像删了吧。这男的不给,有几个群众上去把录像机抢过来,朱振远把录像机递给我,我说不会删,我给录像的人,让他删,群众说不能给,我就把录像机又给朱振远他们。后来我听说录像机送镇政府了。

2、被害人赵XX陈述:6月1日那天,所谓的村民代表先用铲车把渣推到我们铲车工作的必经之路,渣堆上插了一把伞,村民们坐在边上,不让我们的铲车运料,我们砖厂无法生产,我找人去给现场摄像,他们知道后,陶某甲的老婆就领几个年轻人把我们的摄像机抢走了,还打伤了我们两个人。陶某甲的砖厂是从2007年七八月份投入生产的,自建厂以来,每天使用矸石200吨,每吨计20元,共计x元。另外陶某甲倒卖矸石平均每天500吨,每吨20元,共计x元。我感觉陶某甲这个人霸道,阴险毒辣,眼中目无一人,我很害怕他,不敢得罪他,他在六矿、余沟一带都是可以为所欲为,没人敢惹,听说他还讹过六矿一带很光棍的李某某、翟XX的钱。经常和他一块的有三、四个人,我只知道有个姓马某。

3、被害人涂XX陈述:自从2008年5月7日之后,我们厂就没有正常生产过,都是马XX、陶某乙、马XX他们带几个人上来说事,他们几个领着起哄,等于是给拦路的老年人壮胆,来阻碍我们砖厂生产。最主要的是陶某甲,他是头,他说了算,有些事他安排人出血,他不出血,他是主使。每天都有村上老头老婆们堵生产车间,无法生产,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2008年6月1日那天,村上来了一二十个妇女老人,阻止着不让我们生产,我们赵总找来摄像师给阻止的人现场照相,刚照完相后陶某甲的老婆领了几个年轻人,把我们的摄像机给夺走了,我们要相机时某打伤了我们两个人。我们不愿意让陶某甲使用矸石山的资源,但陶某甲有钱有势,比较霸道,是当地的“地头”,连村委会都拿他没办法,我们外地人更不敢惹他,否则的话他安排人来找事,我们厂子就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了。仅从6月1日开始阻止生产,到6月18日我们正常生产,这段时某共损失了36万元左右。

4、被害人薛XX陈述:2008年6月1日上午9时某,接到民胜砖厂经理赵XX的电话让我到民胜砖厂录像,我10时某到了砖厂,一个穿红色上衣的男同志(后来知道叫刘XX)领我去粉碎机处录像,过去一看地上坐了有20多个老头、老太太,就录了约4分钟,之后走到推土机处刚站好,还没打开包,过来一个男的指着我说你是不是记者我说我不是记者有事找赵经理说去。其中一个女的说你录我们,没有经过我们允许,把东西交出来。话刚说完,他们男男女女一、二十个人,就开始上来撕拽我的包,包断了也撕烂了,我用手护相机,他们中有一个人朝我肚子上打了一拳,刘XX护住相机,有一个男的用胳膊勒住刘XX的脖子,用膝盖顶他的腰,就这样他们把相机抢走了。他们散了,我和刘XX被送到了医院治疗。我的左手腕处软组织损伤,可能是扭胳膊伤的,肚子上被打了三、四拳,后背被人顶了一下,刘XX挨得很,住院了。我被抢走的相机是索尼牌的,价值5000元。

5、被害人刘XX陈述:2008年6月1日上午,砖厂的涂厂长让我陪同一个男的(后来知道叫薛XX)到粉碎机房看看,我俩走到那,看到有十几个老头老婆在哪堵住路,堵住公司的铲车,路上倒了有两车的矸石,上边插了把大伞挡住路,XX在前边走,这时某八九名男子围上来,有个男的指着XX说你是干啥的当时某多,说的啥我也没听清,有个瘦瘦的男子上来就开始拽XX,XX背了一个包,这名男子边打XX边用手拽XX的包,把包拽掉了,包里有帝豪烟和摄像机,我看到有男有女再打和撕拽XX,我就弯腰去捡摄像机,捡起来后有个脑门较大的男子用胳膊勒住我脖子,我左边有个戴眼镜的男的拽住我的左胳膊,右边一个平头三十多岁的男的拽我的右胳膊(后经刘XX辨认为陶XX),抢我手里的摄像机,我不给他们,后边的人用膝盖顶我的腰,戴眼镜那个男子用拳头打我的肚子,最后右边平头那个男子把相机抢走了,他们就下山了,后来我和XX就被送到了医院治疗。我的腰受伤了,是被勒住我脖子那个人顶的,我现在还能认出他们,当时某我们的人很多,很野蛮,上来就打,就抢,光天化日之下这样做,就跟过去的土匪一样,没有王法,那种场面很害怕,无缘无故挨打,在这上班没有安全感。

6、证人陶某乙证言:杨XX不得已把砖场转让给了赵XX,转让以后,村民们都不愿意,各组组长挨家挨户喊人说要把矸石山要回来,每个组选了三个代表,去到矸石山拉料的地方,给挖煤矸石的师傅说不让他们挖,这是村里的资源,在挖要出钱,他们就没有再挖,我们组组长是陶XX,我是选出的代表,我们从2008年6月1日至今每天去有二三十人,我就去过两次,其他代表也没有天天去,也没有人给钱,有空时某一下,扭一下就走了,去的大部分是上年纪的人,转让前没去阻止是因为杨XX给村里签的有合同,现在他卖砖场不能把村里的矸石山卖了。2008年6月1日那天,我们村去了一百多号人,不让铲车铲煤矸石,有两个人拿着小型摄像机照村民,村民们不愿意,就把摄像机夺走了,打没打我不知道,我在后边,第二天下午村民们把摄像机还给了孔书记,焦店镇党委副书记。这十几天,民胜砖厂没有用矸石山的资源,他们自己买的有渣,从外边用车拉过来。

7、证人马某某证言:2008年五月底六月初,余沟村民围堵民胜砖厂那几天,我和马XX、陶某乙、还有村里的人去乡里、区里、市里上访了,是和村民代表一起去的。这次上访是陶某乙、马XX组织的。围堵砖厂是谁组织的我不清楚。我为看矸石山的老太太们送过两次饭,武某某给我50元钱,让我买点包子给他们送去。

8、证人袁某某证言:我妗子武某某的砖厂在民胜砖厂下边,平时某XX负责那里的生产。余沟村村民在2008年6月1日到10日围堵民胜砖厂的事情我没有参与,不知道是谁组织的,我只知道马XX领着人去的,我见有好多我们村的老头老婆儿们去,其中有马XX他爹,还有吴家村几个老年人,我叫不出名字。马XX的儿子马某彪还给闹事的人买饭,买的火烧和包子。村民闹事的原因可能是俺妗子的砖厂用渣给群众掏钱,民胜砖厂同样用我们村矸石山的渣却没有给群众钱。端午节前几天俺妗子武某某让群众拿着户口本去找她的砖厂会计陶某堂,按照户口每人发200元也不知是100元钱。

9、证人涂XX证言:2008年五月底、六月初那天上午,我开着铲车向上边送煤渣,没走一截路,看到前边半坡处站了很多人拦着我说不准开上去,我就停下车,这群人开着铲车铲了一堆煤矸石倒在路的中间,上边又插了把伞,这些人分别坐在两边挡着路,没多久我看到我们厂里一个人领着一个摄像的在那里录像,他们录了有几分钟,我看到下边又上来了一群人,最前边那个女的(下边砖厂老板娘)让摄像师把相机交出来,这个摄像师不给他们,其中一个男的上前拉着这个摄像的衣服说交出来,我们厂那个人就开始劝他们,不让他们抢相机,其中一个人从后边勒住我们厂的这个人,另一个比较胖的有点像老板的人说快拿出来,不然打死你。后来不知道怎么的就把相机抢走了,交给了那个老板娘。我就看到我们厂那个人一只手扶着那个摄像的,样子很难受可能是挨打了。领着上来抢相机的带头人我就认识一个姓马某厂长,还有一个是老板娘。从那天以后,天天都有村民们来我们砖厂堵路,不让我们生产,这种情况一直持续了好长时某,我们厂的老板也没有办法。

10、证人刘涂XX证言:6月1日,余沟村民来我们砖厂闹事,赵XX安排刘XX、薛XX录像,刚上去,陶某甲的老婆带了几个年轻人把他们俩打了,还抢走了相机,我们公司也没有办法,他们就一直闹下去阻扰生产,我与村民们交涉时,村民说陶某甲给我们说了,把六矿矸石山要回来,有陶某甲统一组织卖矸石给村民分钱,后来我们还了解到到砖厂闹事的村民,由陶某甲每人每天按30元的标准发钱,就这样村民一直闹到6月17日,由于无法正常生产,我们公司陷入停顿,四座窑熄了三座,损失了约30万元。我们不愿意陶某甲用我们砖厂的原料,但是由于陶某甲是村霸、地头,我们都害怕他,也不敢管,他有钱有势,手下有可多人,村民都怕他,在当地没有人敢惹他,要是惹他了就得挨打。我们前任老板是四川的,就是因为陶某甲也在旁边建了个砖厂后也使用我们的原料还卖我们厂的原料,造成我们厂的原料不够成本提高,才在今年的5月4日转让给赵XX的。

11、证人漆XX证言:在今年2008年6月1日开始,我们砖厂在生产时某常遇到余沟村的人的阻扰我们施工,一直到今天,天天都是这样,他们在我们生产的路上用铲车铲了一堆煤放在路中间,渣堆上还插了一把伞,致使我们运不成料。让我们砖厂停机,不让在六矿矸石山上取渣这是他们堵路的目的。他们堵路以后,我们砖厂领导找他们协调,但他们不听,我们领导就找了两个人对拦路的情形录像,后来上来七、八个人到我们砖厂,立即就把相机夺走了,我们的人要相机,他们的人就把那我们厂的人给打了。我听我们砖厂的人说是下面砖厂的老板指使他们来堵路的,一天还给他们30元钱。村上人从6月1日开始阻挠我们砖厂生产,使我们砖厂的4个窑被迫停了3个窑。

12、证人行XX证言:2008年6月1日上午我去赶会,走到陶某甲的砖厂南边碰到陶某甲,他对我说:“给你记个功,你走到砖厂的房子后边上矸石山,村上的老头老婆们也都上去了,”我向矸石山上一看,确实有很多人都在那里,再加上给我记功也就是发钱,我就上矸石山了,到那看见陶某乙和陶某甲的大哥,(名字不知道叫什么)在那里记功,马XX、马XX、李某义、陶XX等人领着我们村上的老头老婆们在那里阻止民胜砖厂用渣,不让他们砖厂生产,路中间倒了很多煤渣,上面还插了黄某,村民很多坐在伞的两边或凉荫处,我也坐在那到中午,陶某甲的保镖、“孬蛋”开着车给我们送饭,下午可能是民胜砖厂的两个人拿了录像机在录像,把我们当时某情况也录了下来,录完准备走的时某,陶某甲的老婆武某某领着陶某甲、马XX、马XX、陶XX还有几个年轻人他们不让走,并要录像机,那两个人不给,他们就开始去夺相机,我只看见把那两个人推到了,后来陶某甲的老婆把相机夺走了,之后陶某甲的老婆、陶某乙、马XX、马XX等人就天天领着我们去堵砖厂,致使民胜砖厂停了三个,只有一个勉强能够生产,就这样我们堵了10天,期间陶某甲还让我在那里负责记功,就是发钱。去一天记一个功,去半天记半个功。记一个功可能是二、三十元。才开始是陶某甲和陶某甲的大哥在那里负责记功,后来陶某乙让我在那记。在第九天的时某陶某甲他们开始卖民胜砖厂的渣,当天只卖了一车,我在那里收的票,至于多少钱我不清楚。当时某们是给我开700元的工资,安排什么就干什么。肯定是陶某甲让陶某乙、马XX、马XX等人领我们堵的,因为陶某乙、马XX是陶某甲砖厂的厂长,马XX是陶某甲的幕后策划,他们三个都听陶某甲的话。只听说“孬蛋”是武某教练,是陶某甲专门吧他要过来负责保护他们。一月1000元的工资,管吃管住。听说陶某甲有两个保镖,一个孬蛋,另一个不知道是谁,这是马某春说的。第九天、十天陶某甲为了挣钱拉民胜砖厂的渣,民胜砖厂老板不愿意也没办法。陶某甲的砖厂位置在六矿矸石山前边,听说没有合法手续,后来陶某甲想用民胜砖厂的手续,民胜砖厂不让用,陶某甲就围堵民胜砖厂。陶某甲给村民发过一次钱,是在端午节的时某,每人拿着户口本打他的砖厂领100元,是他老婆发的,我也去领了,这是为了收买民心,为以后当村长做准备,也是为了借村民的力量把民胜砖厂搞垮抢过来。陶某甲在我们村没人敢惹,因为他厉害总是拿着刀出来,打架比较狠,就是余沟村的二政府,因为他能够花钱买村民代表,他已经找好了我们村X个组的村X组长,每个组找了三个,准备把原班子踢了,组织一个新的班子成员。从6月X号之后陶某乙、马XX、马XX等人天天领着我们村民阻止民胜砖厂生产。在民胜砖厂阻止生产我只见过陶XX一次,在第10天卖渣的时某,拉渣的车倒过车的时某碰到陶XX他们在民胜砖厂盖的房子了,陶XX开着自己家的车去了,他是去处理卖渣时某住房子的事。在阻止民胜砖厂生产时,陶某甲他们管了我们三顿饭,都是中午管的,“孬蛋”负责买饭送饭。

13、证人刘XX证言:我是在民胜砖厂干活的,2008年6月1日上午9点多的时某,我装完一车砖往窑里拉的时某,我看见有人在渣山半腰跟我们砖厂的人吵架,看见武某某和马XX在前领着后边的人,当我把砖拉进窑里拐回来时,看见我们砖厂的人被打的搀着走下渣堆。我当时某见有十来个人在渣堆上跟民胜砖厂的人吵架,后来知道是武某某领着人不让民胜砖厂用渣。我看见马XX动手。

14、证人杨XX证言:端午节前,陶某甲他老婆给余沟村村民每人发了100元钱,发过钱没有多久,陶某甲组织村民到市区上访,要求收回六矿矸石山,村民大约去了200名。过了没几天,陶某甲有组织村民堵住民胜砖厂的铲车,后来又去了100多名群众,陶某甲每人每天发了50元钱。随即民胜砖厂就停产了。陶某甲铲车装煤,每天还无条件额外收取50到100元不等的小费。

2008年6月份的一天,村民们在民胜砖厂闹事,阻扰民胜专场生产,民胜砖厂找人照相,村上去人夺相机,而且还打伤民胜砖厂的人,我是听说有人打架就赶紧跑去看,等我去了已经打过架了,但参与打架的马XX还在那里。阻挠民胜砖厂生产的我想一定是陶某甲他们一伙花钱找的人,他们一伙有陶某甲、马某彪、马XX、陶某可、陶XX、朱振远、陶某乙、马XX等。陶某甲在我们村附近一般工程基本上都参加,矸石山捡煤、三环公司装煤、砖厂等。陶某甲一伙在村上都害怕,没人敢惹,马XX总干坏事,帮陶某甲出谋划策。

15、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8份:2008年6月1日9时30分,赵XX报警称“余沟村陶某甲、武某某指使其亲属朋友20多人围堵民胜建材公司。”六矿矸石山半山腰围坐10多人,多为老太太、老头,他们以民胜砖厂3年来拉矸石不给钱为由,看矸石,谁拉矸石谁给钱,不给钱不让拉矸石。

2008年6月1日赵XX报警称“陶某甲、武某某指使其亲属朋友几十人打民胜砖厂人,抢走录像机一部。被打伤人已被120接走,余沟村民离去。

2008年6月4日,余沟砖厂使用的六矿渣山被余沟群众占着,不让生产。

16、辨认笔录:(1)2008年7月14日涂XX在民胜砖厂辨认出陶某乙即为2008年6月1日在民胜砖厂威胁并殴打摄像人,抢走摄象机的人。

(2)2008年7月14日薛XX在新华公安分局的辨认出陶某乙即为2008年6月1日在民胜砖厂威胁并殴打自己,抢走其摄象机的人。同时某辨认出武某某即为那个带头闹事的女人。

17、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2008)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2008年6月1日到6月10日由于村民围堵民胜建材公司造成损失x元。

18、视听资料。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武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企业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审判员来群岭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继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