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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挪用资金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辉,男,X年X月X日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朱某辉)利用担任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便利,将回收的本公司商砼款33余万元未上交公司,其中使用18万元用于购买地泵车,自己使用。7万元借给他人用于购买车辆使用,其余款项用于个人消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所售商品混凝土明细表、河南三建恒基建设有限公司文件、欠条、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证明、平顶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朱某辉书写的收条、平顶山市天基建筑公司出具的证明、平顶山教育基建公司市二高X号楼工程项目商品砼结算清单及收款收据、河南融鸿建筑安装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结算单、二七线35KV线路工程负责人朱XX书写证明、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朱某辉应收款情况明细表、朱某辉与确山县建筑总公司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朱某辉与平顶山市华立建筑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朱某辉与平煤建安项目部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两份、抓获经过、证明、李X提供朱某辉书写借条、时XX提供的刘XX借朱某辉现金七万元的借条、时XX提供的朱某记收到朱某辉给的地泵车收条、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朱某辉应收款情况明细表、收款收据、于X书写证明、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2009)X号关于对帕萨特轿车一辆及混凝土输送泵一台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朱某辉)于2006年5月份通过他人介绍到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B类业务员参与销售混凝土工作至2008年元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便利,将回收的本公司商砼款x.97元未上交公司,其中使用18万元用于购买地泵车一台,归自己使用,7万元借给熟人孙XX购一辆帕萨特轿车一辆。2008年10月31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立案侦查,2008年11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先后将地泵车一台、扣押孙XX一辆帕萨特轿车一辆归还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用于抵所欠公司的商砼款。经鉴定地泵车和帕萨特轿车价值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朱某某(朱某辉)供述:2003年我和我哥朱XX到平顶山打杂工,一直到2006年5月份(具体时间不记得),我到河南省三建恒基建设有限公司找到李XX站长,并商讨混凝土的价格及利润(标号C10-C40之间浮动5-10元),于是我就出去联系业务,我以河南省三建恒基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联系业务,但是我跟河南省三建恒基建设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其中的利润标号C10-C40之间浮动5-10元)我自己掌握,其余上交河南省三建恒基建设有限公司财务,我从2006年5月至2008年2月共联系20笔业务,共销售混凝土金额400万余元,我得了10万的利润。2007年5月下旬,我以河南省三建恒基建设有限公司销售给平煤一矿X号至X号楼(C10至C25)标号的混凝土,还有平顶山市焊条厂(C15至C25)也是我送的,平煤一矿的付款金额我记不情了,市焊条厂付的4万余元我给了公司财务上的李XX,打的有收据。还有10万余元没有交公司其中8万余元我花了,剩下两万没有要回来。公司多次向我催要,我没有办法就走了。还有2008年6月下旬我给了朱XX10万元现金,朱XX给我3万元,让我转给鲁山一个项目部的经理(具体叫什么名字不清楚),但是朱XX没有给我打条,只说以后从财务上扣,过了一个月,因还有余款x元没有交财务,我去公司,我找朱XX说应把10元扣掉,他只说随后再说。我就给公司打了欠条,最后我用一台地泵和一辆帕萨特轿车,现金壹万元还公司的帐。

2008年8月底的时候,朱XX让我给他的一个副总余X汇去1万元。刘XX欠朱XX有钱,朱XX一直让我找他,但都没有找到,2008年5月的一天,刘XX给我打电话说车坏开封了,于是我就让朋友给他修,因刘XX欠我也有钱,车修好之后,我就把车给扣了,后来给朱XX抵账。

我承认我收回的混凝土款有四十六万一千六百八十九元整没有上交公司。但后来大概是零八年六七月份我又把十万元现金给朱XX(恒基公司总经理)了,当时没打条,后来我又用地泵和帕萨特车还有一万元现金抵款。地泵给的是收料员朱某记(当时公司看门人在场),一万元现金大概零八年十月份左右我通过农村信用社转账给恒基公司的副总余X。我收回的混凝土款不上交的原因是当时手里没钱,有时要账要请客吃饭。我买地泵车的钱有一部分大约二十万左右用的是不上交的混凝土款。还有借给刘XX的七万元钱也是这里边出的。借给刘XX的钱大约是零七年五月份。欠条上的日期就是。我买泵车时想着泵车能挣钱,挣钱后还给公司,没打算跑不还,因为关系在这放着呢,朱XX是我堂哥。我改名字是因为我运气一直背,做生意一直赔钱,算命的说我缺水、缺金,所以改名字。不是想改名字跑,零八年十二月份左右我大伯办事(死亡)朱XX还见我了。我大约是零八年三四月份离开恒基公司的,因为公司不让我在对外签合同了。离开公司后和朱XX还经常见面。朱XX是零八年过完春节后叫我抓紧收款。大概是零八年七八月份向我要欠公司的钱。我离开公司给俺叔说了。(朱XX的父亲,在公司没具体职务,但啥都管)我说不让我签合同我就不干了。另外东鑫苑的工程款有我大约五六万打提成没给我。因为质量问题两家打官司,这与我无关。

2、证人朱XX证言:2008年6月份,我公司找朱某辉要46万元的混凝土款,朱某辉一直说混凝土款没有给他,给了就交公司财务上了,2008年7月朱某辉手机关了,找不到人了,最后派人找到朱某辉,朱某辉就说这46万元,我用了,我问朱某辉怎么用了,朱某辉对我说“花了”,我就问朱某辉怎么花的,朱某辉就是不说,我就让他给我打了一个欠条,日期写的2008年8月1日,从这之后找不到朱某辉了,到2008年10月份,时XX开来一辆地泵车(评估15万)抵账用。2008年8月朱某辉给我拾万元,2008年10月份他给我公司一辆地泵车(评估15万),朱某辉也同意这个价格。现在还欠公司21万元。

3、证人徐某某证言:我同俺公司的田会计和时XX一起去找朱某辉要账,朱某辉说:工地上的混凝土款没有结出来,我把情况向朱XX反映,朱XX又派别人打听,才知道工地上的混凝土款早就把钱付给朱某辉,朱某辉没有交公司。

4、证人时XX证言:2008年下半年,朱某辉给我打电话,让我把一辆地泵车送到河南省三建恒基建设有限公司工地上,并给我打了收条。2008年5月6日我从开封到平顶山大营我帮朱某辉开地泵车。

5、证人薛XX证言:2007年6月底,我公司(平顶山市融鸿建安公司)承包平煤一矿公共设施工地,急需要混凝土,就联系到了朱某辉,我看了看价格有点高,就没有和朱某辉签订合同,就口头约定让朱某一矿工地送混凝土,通过财务结算的吨数给朱某辉结账。我公司给朱某辉的钱结算完了。

6、证人时XX证言:朱XX给我说过,朱某辉给他10万现金,没有打收条,包含在打欠条46万中的10万元。公司把地泵车以市场行情及新旧程度综合做了15万元的价格。2008年,我问过朱某辉钱要过来没有,朱某辉对我说:钱还没有要回来,我就和徐某某一起去朱某辉销售混凝土的工地上询问,工地上的负责人说钱已经结走了。

7、证人朱XX证言:2007年8月上旬,我负责二七35KV工程急需用混净土,我就通过电话找朱某辉,让朱某辉给我工地送混凝土,我和朱某辉双方口头协议商量先送混凝土,后付款,朱某辉在2007年8月上旬就陆续送200多方混凝土,在2007年9月上旬我发现朱某我工地的混凝土量不够,我非常生气就不让朱某了。我公司给朱某辉付款了,2007年8月中旬,我付给朱某辉一万七千元。第二次是2007年11月上旬,我给朱某辉2万元。朱某辉给我打了收条,最后一次是在2008年8月上旬我和朱某辉到恒基公司把剩余的一万八都交给了恒基公司财务上。

8、证人秦XX证言:2007年朱某辉当时想买一台混凝土输送泵,我就给他联系了一台。我当时找的华力公司项目部经理李XX领,因为当时李XX领买了一台输送泵准备搞工程。因资金紧张,李XX领就想把这台泵卖了,通过我的联系,李XX领按28万将泵卖给朱某辉,但最后怎么付款卖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

9、证人李X领证言:2007年上半年的时候,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卖给朱某辉一部混凝土输送泵。这个泵我买了有几个月,一次也没有用过,我是以29万元买的这个泵,按26万元卖给朱某辉。还同朱某辉签订了一个协议,总共给我18万元现金。我听说朱某辉总拿混凝土款乱花,不交公司,我就让朱某着泵到我工地干活,后来朱某辉就把泵车拉走了。

10、证人李X证言:润天加工厂是朱某辉在开封办的厂,办厂时朱某辉借我了五万多元,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抓住他的时候XX开始办厂。还没有办理营业证,应该还有其他合伙人。

11、证人郭XX证言:2007年4月上旬,朱某辉给市二高X号楼工程送混凝土213.62方,我公司财务已经给朱某辉进行结算x.3元,我公司已经给朱某辉五万元,还余6609.03元没有付给朱某辉。

12、朱某辉所售商品混凝土明细表。

13、河南三建恒基建设有限公司文件:内容为任命朱某辉的为本公司B类业务经理。B类业务员采用直接提成方式,无固定工资,不能享受公司所有的任何待遇及通信费用,一切费用自己承担。交通工具由业务员自己解决。

14、朱某辉书写的欠条:内容为欠恒基公司商砼款四十六万一千六百八十元证,落款日期为2008年8月1日。

15、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证明:内容为河南三建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7日变更为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16、平顶山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朱某辉书写的收条:内容为河南三建恒基有限公司供应的平煤一矿铁北西区X号、X号住宅地基、基础砼价款x元已分两次付给该公司销售员朱某辉;

2007年8月16日朱某辉收到现金3200元。

2007年12月4日朱某辉收到现金4万8千元。

17、平顶山市天基建筑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河南三建恒基公司供应的市第二高级中学男生北楼,使用的商砼款x元,于2008年4月30日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

18、郭XX提供的平顶山教育基建公司市二高X号楼工程项目商品砼结算清单及收款收据、商品砼买卖合同:结算合计:x.30元,余六千六百零九元未付。

19、河南融鸿建筑安装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结算单:内容为河南三建恒基供应给该公司寺沟配套用房工程,铁北西区X、X号楼商品混凝土总价款x.65元以全部以现金形式于2008年元月24日付给朱某辉。

20、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朱某辉应收款情况明细表:内容为朱某辉未付款x元。

21、朱某辉与确山县建筑总公司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朱某辉与平顶山市华立建筑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朱某辉与平煤建安项目部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两份(均是朱某辉以河南三建恒基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

22、开封市公安局卧龙派出所2009年4月27日抓获经过:2009年4月27日下午17时许,我所接到市局指挥中心和分局治安队电话,称我辖区龙凤宾馆X房间登记顾客系一名平顶山市公安局上网逃犯,要求我所前往查证。接到报警后,我所教导员侯建军带领值班民警郭焱、李鸣迅速赶赴龙凤宾馆,并在该宾馆X房间控制一名男青年,经查验其身份证并进行网上比对,确定该男青年确系平顶山市公安局上网逃犯朱某辉,随后我所民警将该朱某回所内,联系平顶山市公安局办案单位后,于当日将该朱某往开封市尉氏县看守所羁押。

23、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2009年7月28日证明:朱某辉,原系我公司B类业务员,主要业务为销售本公司预搅混凝土,对此类业务员,公司按最优惠的价格让其销售,高于公司优惠价部分为其酬金,不再另付业务提成,特此证明。

24、李X提供朱某辉书写借条:2009年2月15日借李海军现金三万一千元正。

25、时XX提供的刘XX借朱某辉现金七万元的借条。

26、时XX提供的朱某记收到朱某辉给的地泵车收条一份:2008年11月27年收到朱某辉交给恒基公司地泵车一辆。

27、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朱某辉应收款情况明细表、收款收据。

28、于x年7月20日书写证明:经朱XX总经理安排X年8月30日朱某辉同志向本人卡中汇入现金一万元。本人取出给朱XX总经理公司用。

29、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2009年8月3日平价认鉴(2009)X号关于对帕萨特轿车一辆及混凝土输送泵一台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混凝土输送泵一台鉴定价格为:x元。帕萨特轿车一辆鉴定价格为:x元。

30、平顶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2009年8月26日情况说明:朱某某,又名朱某辉,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我局于2009年1月6日对朱某某上网追逃。2009年4月27日朱某某被开封市鼓楼区卧龙派出所民警抓获。由于开封市看守所正在重新修建,故将被告人朱某某于2009年4月27日晚羁押尉氏看守所。我局民警于2009年4月28日将朱某某带回并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审判员来群岭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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