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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艮、刘某乙、陈某丁贪污、挪用公款、受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侯某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丙,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刘某乙、陈某丁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抽逃资金罪,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延期审理一次。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侯某某、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刘某丙、被告人陈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罪

200阅匆冢皆テ蕉猩率切ㄇ杞魃谜劣赝诘淦唬姹烁氯几⒘酢⒐隆舫郑鸱美S蔚饺テ蕉猩率切颓n阳镇X村主任、党支部书记、报账员的职务之便,在管理和发放鱼塘补偿款过程中,以私吞提留款和虚增鱼塘的方式,多次贪污国家财产共计x.44元,其中被告人陈某丁分得x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5年10月份至2007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刘某乙、陈某丁以村提留为名,按照10%的比例扣发村民鱼塘补偿款,其中2005年扣发补偿款x元,2006年扣发补偿款x元,2007年扣发补偿款x元。除2005年扣发的补偿款入账用于肖某村公务支出外,2006年、2007年扣发的补偿款共计x元被被告人陈某甲、刘某乙、陈某丁私分,被告人陈某丁分得x元。

2、2005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刘某乙、陈某丁虚增“陈XX”鱼塘量地资料,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x.8元予以私分。

3、2006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刘某乙、陈某丁虚增“边XX”“高XX”鱼塘量地资料,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x.64元予以私分。

4、2007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刘某乙、陈某丁虚增“李XX”“陈XX”“陈XX”“王XX”“李XX”鱼塘量地资料,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x元予以私分。

上述四笔赃款共计x.4元均未追回。

(二)挪用公款罪、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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