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陈某丁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略)……。2011年5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丁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丁在(略)凤翔现代城X号楼X单元房从事装修工作。当天晚上,被告人陈某丁将被害人谢某停放在X号楼一层01-X楼梯间的一辆三某牌x-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骑回其位于连江县X村的家中藏匿。案发后,被告人已退出赃物归还失主。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3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丁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陈某,证人陈某戊、张某己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与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与监控视频光盘,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摩托车一部,价值人民币34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退出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XXX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X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某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罪 被告人 陈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