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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与叶某甲、曹某、叶某甲华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案

时间:2005-1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72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於炯,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叶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上海中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栋X室。

本院于2004年11月29日作出(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叶某甲、曹某、叶某乙、上海中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502,000元的财产或权益。2005年11月28日,原告中国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各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叶某甲、曹某、叶某乙、上海中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502,000元的冻结,或四被告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的查封。

审判长张顺良

审判员陈显微

代理审判员高增军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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