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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汉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汉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乡街道西部开发区九华科技园三栋。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国生,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网中心X层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金汉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汉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德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杜卫红担任审判长,法官李文成、魏应杰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德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7年10月16日,智德公司与金汉威公司签订网络广告服务合同,约定智德公司在“中关村在线”网站为金汉威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合同总价5万元。合同签订后,智德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金汉威公司在支付了3万元后,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再次履行支付义务。故智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金汉威公司支付合同欠款2万元,支付违约金2万元。

金汉威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金汉威公司确实欠智德公司2万元,违约金应当x%为准。导致欠款的原因是广告推广效果不明显,金汉威公司想与智德公司沟通,智德公司一直没有与金汉威公司联系。另外,5万元的推广费用也过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查明:2007年10月16日,智德公司(乙方)与金汉威公司(甲方)签订中关村在线广告合同,约定:乙方在“中关村在线”网站为金汉威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内容为GPS频道首页单联和GPS频道文章页右侧x。合同总价5万元,2007年9月30日前付一半,11月30日前付完剩下一半,每逾期1日,即按未付款部分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智德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金汉威公司只给付了智德公司服务费3万元,尚欠2万元服务费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广告合同、网页广告、发票、收款凭证及一审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智德公司与金汉威公司签订的中关村在线广告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金汉威公司在智德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未按约支付全部服务费,应属违约,其应立即给付智德公司所欠服务费2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因按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数额已远远高于所欠本金2万元,但智德公司只要求违约金2万元,对此该院不持异议,予以支持。金汉威公司的辩称均不构成其未按约定向智德公司支付服务费的理由,故该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金汉威公司给付智德公司广告服务费2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金汉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智德公司所做的广告推广效果没有达到合同预期目的,使金汉威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失。二、在合同到期后,智德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在网站上刊载金汉威公司停产的相关信息,该信息与事实不符,智德公司的上述行为对金汉威公司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对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智德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同意一审判决。智德公司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在双方所签合同中并未对广告承诺效果,金汉威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智德公司是否刊登金汉威公司停产的相关信息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尚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智德公司与金汉威公司签订的中关村在线广告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智德公司与金汉威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中,没有约定将广告效果作为广告费用支付的前提条件。金汉威公司在智德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未按约支付剩余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支付尚欠的服务费2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智德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金汉威公司以广告没有达到推广效果为由拒绝支付尚欠的服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金汉威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金汉威公司上诉称,在合同到期后,智德公司未经授权刊登金汉威公司停产信息,造成金汉威公司相关损失。对此本院认为,智德公司是否存在刊登金汉威公司停产信息的行为,以及智德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系另一法律关系的问题,金汉威公司可另诉解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深圳市金汉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深圳市金汉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卫红

代理审判员李文成

代理审判员魏应杰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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