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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浚县福利农机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浚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社副主任,住(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浚县福利农机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浚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浚县福利农机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被告浚县福利农机配件厂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浚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振平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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