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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省邳州市公路管理站与被上诉人王某甲、李某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邳州市X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朱志增,江苏徐州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黄某志,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时美铃,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谭长彦,邳州市岔河法律服务所。

委托代理人张开俭,邳州市岔河法律服务所。

原审被告邳州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魏东,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杰,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邳州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邳州市交通局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邳州市X路建设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王某丁,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邳州市X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江苏省邳州市交通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广旭,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邳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市长。

上诉人江苏省邳州市X路管理站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邳州市X路管理站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省邳州市X路管理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省邳州市X路管理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为445元,由上诉人江苏省邳州市X路管理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航

审判员张娅

审判员孙庆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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