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驻马店市金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宜公司)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驻马店市金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X路交汇处。

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原告驻马店市金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宜公司)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宜公司诉称,2007年7月1日,原告将贾世军挂靠在其名下的豫x号客车投保到保险公司,保险类别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2007年7月2日至2008年7月1日等。2008年4月24日,贾世军驾驶该车辆由西向东行驶至S333张南线88KM+29M处时,与郭保全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郭保全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乘车人李某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郭保全、贾世军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郭保全的亲属及李某强分别起诉至驿城区人民法院,后经判决和调解,认定豫x号客车方承担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共计x.85元。后原告申请理赔,被告以种种理由拒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各项保险赔款x.85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交强险赔偿中,郭保全的户口是农村户口,应依农业户口标准进行赔偿;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中,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应按认定的同等责任赔付。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日,原告金宜公司将案外人贾世军挂靠在其名下经营的豫x号宇通客车一辆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投保有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交强险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为金宜公司,被保险机动车为豫x号宇通客车,机动车种类为客车,使用性质为营业公路客运,核定载客29人,登记日期为1998年11月1日,保险期间自2007年7月2日起至2008年7月1日止等。交强险条款载明:1、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2、责任限额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等条款。商业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为金宜公司,初次登记日期为1998年11月1日,使用性质为营业公路客运,承保险种有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金额为x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7月2日起至2008年7月1日止等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载明: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2、保险人在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x%,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x%,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x。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等条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交纳了保险费用。

2008年4月24日,案外人贾世军驾驶保险车辆由西向东行驶至S333张南线88KM+29M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案外人郭保全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郭保全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乘车人李某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郭保全、贾世军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强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郭保全的亲属及李某强分别起诉至驿城区人民法院,后经判决和调解均审结,结案后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拒赔,酿成纠纷。审理中还查明:一、事故发生后,死者郭保全的亲属诉至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2008年10月9日,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赔偿判决),该判决书中涉及本案处理的主要内容有:①金宜公司、实际车主贾世军承x%的损失数额,应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x.85元及精神抚慰金x元,共计x.85元,上述各项损失x.85元包括:医疗费500元、丧葬费5250元、死亡补偿金x.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85元、车损1935.50元。②死者郭保全住所地为驿城区金河办事处小界牌村X村,金河办事处小界牌村委因土地被全部征用已被列入驻马店市城市规划区,在人口城镇化调查中已被列入城镇人口统计。二、事故发生后,伤者李某强入住驻马店市东笃医院,后转入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25天,共花费医疗费x.34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鉴定后,伤者李某强诉至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2009年3月20日,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以下简称赔偿调解),共计赔偿给伤者各项损失x元,其中实际车主贾世军支付x元,死者郭保全的亲属支付x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保险单、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住院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法医鉴定书,被告提交的交强险条款、商业三者险条款以及原、被告陈述在卷,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属财产保险合同,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本案原告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碰撞,并造成案外人郭保全死亡、案外人李某强受伤、三者摩托车损坏,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原告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赔偿金、商业三者险赔偿金,本院应予支持。关于交强险赔偿金数额,在原赔偿判决中,原告应赔偿三者车损1935.50元,未超出交强险2000元的限额,故交强险项下的财产损失赔偿金,按1935.50元予以支持;交强险项下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在原赔偿判决中,仅原告应支付死亡伤残赔偿项下的死亡补偿费单项赔偿数额就超出了x元的赔偿限额,故交强险项下的死亡伤残赔偿金按x元予以支持;在原赔偿判决中,判决支付医疗费500元,在赔偿调解中,调解书上未对各项损失单列,仅显示原告应赔偿的总款为x元,没有显示医疗费单项数额,经估算(x.34元÷x元×x元=x.63元),原告支出的x元中应含有医疗费约x.63元,在以上两案中,原告共应支出医疗费约x.63元,该数额超出x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故交强险项下的医疗费用赔偿金按x元予以支持。综上,交强险赔偿金数额为x元+x元+1935.50元=x.50元。关于商业三者险赔偿金数额,原赔偿判决中,金宜公司应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x.85元,在赔偿调解中,原告方应赔偿x元,该调解数额低于理论上原告方依法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以上原告方依法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共计x.85元+x元=x.85元,依照商业三者险条款“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的约定,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数额为x.85元-x.50元=x.35元,因原告投保有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即免赔率为零,且该赔偿数额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10万元赔偿限额,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金为x.35元。被告称死者郭保全的户口是农村户口,无事实依据,且对死者郭保全亲属的赔偿,已经法院判决确认,赔偿数额是依法确认的数额,故对被告“郭保全是农村户口,应依农业户口标准进行赔偿”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郭保全、贾世军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强无事故责任,在赔偿调解中,实际车主贾世军支付x元,死者郭保全的亲属支付x元,赔偿数额不均等,但赔偿数额的多少,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且该调解数额低于理论上原告方依法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故对被告“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中,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应按认定的同等责任赔付”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金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交强险赔偿金x.5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金x.35元,共计x.85元。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建立

审判员张健

审判员肖某

二0一0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杨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