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密市X乡X村和成煤矿胜达项目部院内,与被害人陈xx发生矛盾,遂用铁棍将陈xx的豫x红色尼桑逍客越野车价值6779元的前挡风玻璃和前面的左右大灯及前保险杠毁坏。被告人陈某某于2009年10月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上述事实,随卷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xx陈某,证人赵xx、豆xx等人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因此次故意毁坏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期限应予以折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10年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王潇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向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