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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童某某与被上诉人高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某某,男,1962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川,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1962年12月出生。

上诉人童某某与被上诉人高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一案,高某某于2008年7月18日诉至夏邑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童某某按照鉴定结论确定的数额赔偿其房屋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童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8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川,被上诉人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3年4月,高某某在夏邑县X路北侧土管局家属院西侧建设了住宅楼三层。2007年3月童某某紧贴高某某楼房南侧兴建六层楼房。根据高某某的申请,本院委托商丘豫东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高某某房屋裂缝受损原因与童某某建筑的房屋有无因果关系,是否影响日照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所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了商豫东司鉴所[2008]建质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该鉴定书现场勘查情况是:高某某的楼房为砖混结构(三层为砖木结构阁楼),灰土垫层砖放脚基础,设有地圈梁、圈梁及墙内设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体砌筑砂浆为水泥混合砂浆,强度较好。楼房东西长15.99米,南北长14.49米,呈“L”型分布,总建筑面积537.49平方米。2007年3月童某某紧贴高某某楼房南侧开始兴建六层楼房,一、二层为框架结构,三至六层为砖混结构,东西长15.99米,南北长14.49米,总高19米以上。高某某楼房底层高3.9米,二层高3.7米,三层高3.8米,底层东端房间南窗台与童某某北墙水平距离为4.4米。童某某北墙总高某约为19.0米。高某某的楼房裂缝现状:1、底层:(1)、门楼西外墙门口北上角有一道上宽下窄南高某底斜裂缝,缝长0.6米,缝宽2毫米。(2)、门楼南墙距顶板0.5米处有一道东西方向的水平裂缝,缝长1.5米,缝宽0.3毫米。(3)、门楼底层东侧梁内侧距北墙0.2米处有一道上下贯通竖向裂缝,缝宽0.2毫米。(4)、院内地坪中部有一道东西长裂缝,缝宽2毫米。2、二层最南端房间:(1)、东墙外侧窗南下角、北下角、北上角有数道长短、宽窄不等的南高某低斜裂缝,其中缝最长的有1.5米,缝最宽的有7毫米。(2)、东墙内侧侧窗北下角有一道向下至楼面的裂缝,缝宽7毫米(内外贯穿)。(3)、东墙内侧从窗南下角开始往南上方向至南墙有一道斜裂缝,缝长1.62米,缝宽2毫米。(4)、东墙内侧窗南上角往南上方向

至南墙有一道斜裂缝,缝长0.5米,缝宽3毫米。(5)、东墙

内侧窗北上角往南上方向至顶板有一道斜裂缝,缝长1.1米,

缝宽1毫米。(6)、东墙内侧窗北上角有一道向上至顶板的竖

缝。(7)、西墙内侧窗北下角有一道往北下方向的斜裂缝,缝

长0.92米,缝宽3.5毫米。(8)、西墙内侧窗北上角有一道往

北上方向的斜裂缝,缝长0.7米,缝宽1毫米。(9)、西墙内

侧窗南上角有一道水平裂缝,缝长0.55米,缝宽3毫米。(10)、

南墙内侧距楼面1至1.5米处有一道从东窗边至西窗的基本呈

水平方向裂缝,缝长6米,缝宽2毫米。(11)、南墙内侧距楼

面2米处有一道东高某低的斜裂缝,缝长1.6米,缝宽0.5

毫米。(12)、南墙内侧西阴角距楼面1米处有一道往东方向的

水平裂缝。(13)、南墙内侧与顶板相交处有一道通长裂缝。(14)、该房间门口楼面上有一道东西方向裂缝。(15)、楼顶板东侧有南北向通长裂缝。3、三层最南端房间:(1)、西墙内

侧天沟板与墙交接处有一道水平裂缝,缝长5.8米,缝宽1毫米。(2)、西墙内侧窗北下角有一道向下方向的竖裂缝,缝长1.1米。缝宽5毫米。(3)、西墙内侧窗南下角有一道斜裂缝,缝长0.6米,缝宽1毫米。(4)、南墙内侧西阴角距楼面0.9米处有一道往东上方向的斜裂缝,缝长1.05米,缝宽1毫米。(5)、南墙内侧从楼面至1.5米高某有一道斜裂缝,缝长2.7米,缝宽1.5毫米。(6)、南墙内侧在距东墙1.5米、距楼面1米处有一道竖缝,缝长1.2米,缝宽1毫米。(7)、东墙内侧窗南侧有一道南高某低的斜裂缝,延伸至南墙后成水平缝,斜缝长1.4米、宽5毫米,水平缝长1.8米、宽1.5毫米。(8)、东墙内侧窗北上角有一道竖裂缝,缝长1.8米,缝宽5毫米。(9)、东墙内侧窗北下角有一道向北下方向的斜裂缝,缝长1.1米,缝宽7毫米。(10)、东墙内侧窗南下角有一道水平裂缝,至南墙后向西延伸,缝长1.5米,缝宽1毫米。(11)、北墙门西侧往西有一道水平裂缝,缝长1.5米,缝宽1毫米。(12)、北墙根部楼面上有一道东西通缝,缝宽1.5毫米。(13)、距西墙O.15米处楼面上有一道南北通长裂缝,缝长3.2米。4、三层南数第二间:东墙门北上角有一道向上竖缝,缝长1.9米,缝宽1.5毫米。该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一)、高某某楼房墙体裂缝的产生及发展与南邻童某某新建楼房存在因果关系,是有南邻楼房弓I起的。(二)、目前南邻楼房沉降尚未稳定,会带动高某某楼房墙体裂缝向不良方向发展。因此,应密切观察裂缝的发展情况,如有裂缝发展迅速,必须停止使用。(三)、高某某楼房受测试面的日照时间除东窗东侧部分能满足3小时外,其他部位均小于3小时,不能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x—93(2O02年版)5.O.2.1条中,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5.0.2—1表I、II、III、IV气候区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高某某支付鉴定费5000元。根据高某某的申请,本院委托商丘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高某某房屋加固方案进行了设计,商丘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作出了加固方案。高某某支付房屋加固方案费用3OO0元。根据高某某的申请,原审又委托河南开元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高某某房屋加固工程进行了预算,河南开元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建筑工程预算书,高某某住房加固工程造价为x.69元。高某某支付房屋加固预算费2O0O元。根据高某某的申请,原审委托夏邑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高某某房屋经济性、功能性贬值价格进行了鉴定,夏邑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O09年4月3O日作出夏证鉴字(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认定高某某的楼房经过破坏后,其作为使用的功能价格下降,其租住率和出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未遭受损坏的楼房,并且该楼房绝大部分不能满足《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中住宅日照标准的要求,综合确定经济性贬值率和功能性贬值率x%,其中楼房受损加固后造成的经济性和功能性贬值率为5%,因邻楼造成该楼房绝大部分不能满足《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而造成的经济性和功能性贬值率x%。价格鉴定结论为鉴定标的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x元。高某某支付鉴定费150O元。

原审认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要防止和避免损害相邻之不动产的安全,在采光和日照方面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便利。本案双方当事人相邻建筑住宅,高某某楼房已经建成并使用,作为童某某在建筑楼房时,应当注意避免危及高某某楼房的安全,妨碍高某某楼房的采光和日照。现在高某某楼房出现多处裂缝,经过司法鉴定能够认定,高某某楼房墙体裂缝的产生及发展与童某某新建楼房存在因果关系,是由被告楼房引起的,因此,童某某应当对高某某楼房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高某某为修复受损楼房,申请对其受损楼房委托建筑设计院进行加固设计,委托工程技术咨询公司对加固方案进行工程预算,通过预算其楼房加固工程造价需x.69元,对该部分损失及鉴定费用童某某应予赔偿。对高某某要求经济性和功能性贬值的赔偿,其中关于楼房受损加固后造成的经济性和功能性贬值,因高某某尚未实施房屋加固,受损贬值率应当依据加固后的情形再予确认,故对高某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其中关于影响采光、日照造成的经济性和功能性贬值,因为司法鉴定结论已经确认:高某某楼房受测试面的日照时间除东窗东侧部分能满足3小时外,其他部位均小于3小时,不能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x—93(2002年版)5.O.2.1条中,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5.0.2—1表I、II、III、IV气候区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童某某所建楼房妨碍了高某某楼房的采光和日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童某某应当赔偿损失。

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童某某赔偿原告高某某楼房损失x.6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O0元,由被告童某某负担2OO0元,原告高某某负担4O0元。

童某某上诉称:高某某未在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建造房屋,故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高某某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商丘豫东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只有两名鉴定人签名盖章,违反“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的规定,故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予重新鉴定。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高某某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二审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童某某是否侵犯了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权利,童某某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双方当事人对归纳的争议焦点没有异议,并进行了论辩。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童某某主张高某某未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建房,故其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其不能行使权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是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进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在于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障相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是进行工程建设的法律凭证和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高某某持有该许可证,即获得进行建房的合法权利,是否在规划的期限内建房,均不影响其建筑行为的合法性,也不能由此认定房屋是违章建筑。高某某对涉案的土地拥有使用权,按照物权法中“房地一体”的原则,该宗土地与其上面的建筑物属于同一权利主体,故高某某对其房屋拥有所有权,可依法主张相应的民事权利。童某某的该项上诉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商丘豫东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其指向的是鉴定项目开展的资格,并不是具体事项进行鉴定的条件,且《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商丘豫东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上述规定,程序上并无不当之处,原审不予准许其重新鉴定的申请正确。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8元,由上诉人童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庞伟涛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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