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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刘某某犯玩忽职守案

时间:2000-05-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解刑初字第54号

河南某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解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某济源市人,大专文化,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副局长,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某,河南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某,焦作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某焦作市人,大专文化,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工交商业科科长,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立焦作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0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梅洁、任红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胡某某、王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8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东风副食品商场变更为天堂音像俱乐部的有关材料时,违反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明知没有《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多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在《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中签署了同意变更、请局长审批的意见。被告人杜某在审核刘某某上报的上述材料时发现了同样的问题,但未予纠正,在《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中签署了同意办理的意见,后刘某某据此为该俱乐部核发了《营业执照》,致使该俱乐部长期违法经营,于2000年3月59日凌晨发生特大火灾,造成74人死亡,2个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略)元的特别重大的损失。以上所指控的事实有证人宋某某、南某某的证言,书证《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营业执照》,《笔迹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财产损失核定情况的报告》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杜某、刘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请求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12日,东风副食品商场向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递交了将商场变更为天堂音像俱乐部的申请,并报送了《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等有关材料。该分局工交商业科科长即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上述材料时,发现商场未按规定提供设立娱乐场所所必须的《卫生许可证》以及所提供的《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上在场所名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栏内所填内容及印章不符合规定,在此情况下,仍在《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中“审查人员意见”栏内签署了“同意变更”、“处、科、股长意见”栏内签署了“同意变更名称、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请局长审批”的意见。该分局副局长即被告人杜某在审核刘某某上报的上述材料时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但未予纠正,于1999年8月25日在《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中“局长核批”栏内签署了“同意办理”的意见。使天堂音像俱乐部据此领到了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得以长期违法经营,并于2000年3月29日凌晨发生特大火灾,造成7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略)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宋某某、南某某的证言证实“天堂音像俱乐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未向工商部门提供“卫生许可证”;(2)书证《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证明了东风副食品商场向工商局提供的此证上有多处增加且不符合规定的内容;(3)、书证《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营业执照》证明了“东风副食品商场”变更为“天堂音像俱乐部”是经刘某某、杜某审核同意后工商部门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颁发了营业执照以及天堂音像俱乐部的经营范围包括录像放映和电子游戏;检察技术鉴定书《笔迹鉴定》对此亦予以印证;(4)《现场勘查笔录》和《财产损失核定情况报告》证明了天堂音像俱乐部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情况;(5)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杜某、刘某某系工商局正式工作人员且担任一定职务,有为市属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受理、审查、核准的职责。被告人杜某、刘某某的当庭陈述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辩护人亦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工商部门为天堂音像俱乐部办理营业执照,应该依照国务院颁发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而不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经审查认为:《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是针对音像制品如何管理而制定的,它调整的范围涵盖不了录像厅这一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立,政府有关部门所要审查内容的全部,如治安方面的问题,卫生防疫方面的问题。《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取得《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是开办录像厅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条件之一。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恰恰是弥补了对设立录像厅这样的场所政府所应管理范围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没有涉及到的空档。同时,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证实,东风副食品商场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内不但有录像放映,同时还有电子游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天堂音像俱乐部发放的营业执照上,明确注明其经营范围的主营项目中包括录像放映和电子游戏。电子游戏正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娱乐场所应包括的范围,这从河南某文化厅等单位印发的《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意见》中可以得到印证。因此,本院认为,为天堂音像俱乐部发放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必须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三证”齐全后才可发放营业执照。辩护人对此的辩护现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对东风副食品商场提供的《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被告人无权对其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本院认为,如此认识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该审查申请登记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严格审查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责令其改正,这既是工商部门在为企业核发营业执照时的权力,更是法定的职责。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就是玩忽职守。同时,庭审调查查实,二被告人看出了《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上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而没有深纠,草率地核发了营业执照,这足以说明他们对工作敷衍塞责,极端不负责任。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天堂音像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关。本院审查认为,工商部门是否发放营业执照是一个企业能否经营的关键,正是二被告人违规为天堂音像俱乐部发放营业执照,才使其得以长期违法经营;正是其不依法审查东风副食品商场提供的《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索要合法的证件,才使其逃避了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火灾隐患不能排除,最终发生特大火灾。因此,二被告人对此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不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4月6日起至2005年4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红岩

审判员王某红

审判员马艳春

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孙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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