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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平临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壮飞,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卿,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平临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龙家坪X号。

负责人陈某某,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东生,北京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龙家坪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东生,北京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平临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平临项目部)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壮飞、李某卿,上诉人平临项目部和被上诉人中铁五局的委托代理人石东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关波

代理审判员邵炜

代理审判员魏彩莲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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