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潘某某、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王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礼明,福建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

被告王某丙,男,汉族。

被告王某丁,男,汉族。

被告王某戊,男,汉族。

被告潘某某,女,汉族。

被告王某己,男,汉族。

被告王某庚,女,汉族。

被告王某辛,女,汉族。

被告王某壬,女,汉族。

被告王某癸,女,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潘某某、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王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兰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徐礼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潘某某、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X街X村X座X单元X.19平方米住房及6.44平方米附属间,系被继承人王某树、黄某珠共有的房产。王某树、黄某珠生前共生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生(已故)、六个儿子及王某壬、王某癸、王某某三个女儿。1998年3月19日,被继承人在福州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将被继承人去世后上述房产全部由原告继承,王某树、黄某珠去世后,原告在办理继承相关手续时被告不予配合,现要求继承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X街X村X座X单元及附属间归原告所有。

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潘某某、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王某某均未作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王某树、黄某珠的死亡证明书,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证据2、榕房权证C字第x号产权证,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据3、王某树的遗嘱公证书,证明遗嘱的内容,将其份额全部赠给原告。证据4、黄某珠的遗嘱公证书,证明遗嘱内容,将其份额全部赠给原告。

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潘某某、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王某某均未到庭,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X街X村X座X单元,建筑面积为71.19平方米及6.44平方米附属间,系王某树、黄某珠夫妻共有的房产。王某树于1998年7月14日去世、黄某珠于2004年11月8日去世。王某树、黄某珠夫妇生前共生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生(已故)、六个儿子及王某壬、王某癸、王某某三个女儿。王某生已故,王某生与潘某某系夫妻关系,他们共生育一男王某己及两女王某庚、王某辛。王某树、黄某珠夫妇生前于1998年3月19日,在福州市仓山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将讼争屋全部由原告继承。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X街X村X座X单元,建筑面积为71.19平方米及6.44平方米附属间,系王某树、黄某珠夫妇生前的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王某树、黄某珠夫妇生前于1998年3月19日在福州市仓山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将仓山区X街X村X座X单元房由原告继承。该公证遗嘱符合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现原告要求将讼争屋归其继承所有,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潘某某、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X街X村X座X单元,建筑面积为71.19平方米及6.44平方米附属间(房屋所有权证为:榕房权证C字第x号产权证),归原告王某甲继承。

案件受理费35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兰云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赵凤

附一:本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附二:执行申请提示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的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