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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Im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男。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Im河区人民法院审理Im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Im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马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9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信阳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李湾住城路口时,与由道路X路北横过马某的被害人孕妇陈XX及其丈夫邢XX相撞,造成二被害人受伤,陈XX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电话报警并报120,随后到医院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伤者。在医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被告人带走。经讯问,被告人交待了犯罪事实。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XX、邢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抢救伤者期间,肇事方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x元。

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列举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邢XX陈述。

2、证人王XX、万X的证明材料。

3、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尸检报告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4、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书。

5、被告人供述。

6、诊断证明和民事赔偿凭据等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马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投案自首没有认定是不对的,发生交通肇事后,我及时报警和110联系,将肇事经过通告了公安人员并如实的交待了犯罪事实,按法律规定应属投案自首;案发后,上诉人主动和120联系,到医院协助医务工作人员积极抢救伤者,从人道上,我也尽了最大的努力;上诉人被拘留后,委托我的亲朋好友想一切办法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帮助给被害人治伤。从法律规定,酌情情节,我的行为符合缓刑条件。请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改判缓刑,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二审查明的事实,采信的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庭审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被告人亲属向本院递交一份申请,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要求本院协作调解,经和被害方联系,被害方的代理人同意被告方的意见。二审中,经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方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另查,上诉人马某案发后除报120急救中心外,还及时与110指挥中心联系告知其发生交通肇事。信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均出具证明材料,经一审法院当庭质证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特征。同时被告人马某出现交通肇事后及时报120急救中心,并协助医务人员积极抢救伤者。二审期间,被告人亲属向本院申请,要求调解,经主持双方调解已达成协议,被告方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20万元,并协议肇事车辆修好后归受害方,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并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改判缓刑。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解理由,经查,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

二审期间,被告人马某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悔过书,其哥递交了一份监管申请,愿意承担对其弟管教责任。综合全案,被告人马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无前科,有悔罪表现。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带被害方的谅解。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审判政策,对被告人马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马某自首情节没有认定,故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Im河区人民法院(2009)Im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某定罪部分;

二、撤销Im河区人民法院(2009)Im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某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三、上诉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涂传海

助理审判员时华军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方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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