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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金宏业彩印厂诉被告邵阳市小金牛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金宏业彩印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沙头B区石江夏江工业区。

代表人关某某,该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略)。

被告邵阳市小金牛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金宏业彩印厂诉被告邵阳市小金牛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邵阳市小金牛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因业务往来,截止至2008年8月25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共计x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邵阳市小金牛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已支付原告货款1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对于余款请求延期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邵阳市小金牛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金宏业彩印厂货款x元,由被告邵阳市小金牛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金宏业彩印厂x元,在2010年2月10日前支付x元,3月31日前支付x元,4月30日前支付x元,5月31日前支付x元;

二、如被告邵阳市小金牛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金宏业彩印厂有权就余下欠款总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391元,财产保全费1260元,共计2651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金宏业彩印厂承担1815元,被告邵阳市小金牛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836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金宏业彩印厂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邵阳市小金牛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2010年2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金宏业彩印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军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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