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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珉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诉称:被告刘某与原告女儿郭某于2003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因需要资金购买一辆东风车,原告向邻居借款共计x元后借给被告。2007年5月1日被告与原告女儿郭某登记结婚,双方于2009年通过攸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被告刘某将该款项重新出具借条,承诺在2010年底前全部偿还。现承诺的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予以拒绝。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依约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请求延长还款期限或分批分期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女儿郭某与被告刘某曾系夫妻关系,在郭某与被告刘某恋爱期间,因被告需要资金购买一辆东风车,原告在被告的要求下向邻居借款共计x元,后原告将该款借给被告刘某。2007年5月1日郭某与被告刘某登记结婚,2009年双方在攸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被告刘某将该笔借款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于2010年底前全部偿还。现已过承诺的还款期限,被告拒绝偿还借款,故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在2011年农历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x元,并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

二、被告刘某在2012年农历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余款本金x元,该部分利息原告郭某自愿放弃。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原告郭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魏珉子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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