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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甲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甲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殷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4日,被告人殷某甲伙同杜某保(在逃)预谋后,以给内黄某东庄镇X村的殷某戊介绍对象为由,将殷某戊骗至内黄某东庄镇X路口。后又以需用骑殷某戊的电动自行车接女方为借口,将殷某戊的一辆元帅牌电动自行车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304元。

2008年2月18日,被告人殷某甲伙同杜某保预谋后,以给内黄某亳城乡X村的杜某某介绍对象为由,将杜某某骗至内黄某亳城乡X村北头一加油站附近。后又以需用骑杜某某的电动自行车接女方为借口,将杜某某的一辆英克莱牌电动自行车骗走。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英克莱牌电动自行车价值2079元。

2008年5月13日,被告人殷某甲伙同杜某保预谋后,以购买内黄某东庄镇X村杨某丁的挂面为由,将杨某丁骗至内黄某亳城乡X路口附近。后又以需用骑杨某丁的电动自行车接买挂面的人为借口,将杨某丁的一辆健驰牌电动自行车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673元。

2008年7月中旬,被告人殷某甲伙同杜某保预谋后,以给内黄某东庄镇X村的董某某介绍对象为由,将董某某骗至鹤台线三流河村X村去的拐弯处。后又以需用董某某的电话联系、用电动自行车接女方为借口,将董某某的一部诺基亚3220型手机及一辆威铭牌电动自行车骗走。经鉴定电动自行车价值为2392元。

2009年1月31日,被告人殷某甲伙同杜某保预谋后,以给内黄某亳城乡X村的赵某某介绍对象为由,将赵某某骗至内黄某东庄镇张庄学校附近。后又以需用赵某某的手机联系、用摩托车接女方为借口,将赵某某的一辆银白色的邦德牌摩托车及一部蓝极星牌手机骗走。案发后,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经鉴定摩托车及手机价值分别为2075元、114元。

200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殷某甲伙同杜某保预谋后,以给内黄某高堤乡X村的徐某某介绍对象为由,将徐某某骗至内黄某东庄镇X村南公路上。后又以需用徐某某的摩托车接另一媒人为借口,将徐某某的一辆红色五羊125型摩托车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为6862元。

2009年2月19日,被告人殷某甲伙同杜某保预谋后,以给内黄某亳城乡X村的刘某立介绍对象为由,将刘某立骗至内黄某东庄镇X路口。后又以需用刘某立的摩托车接女方为借口,将刘某立的一辆雅马哈助力摩托车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殷某甲家中将摩托车查扣,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2520元。

2009年2月27日,被告人殷某甲伙同杜某保预谋后,以给内黄某东庄镇X村的杨某丙介绍对象为由,将杨某丙骗至内黄某东庄镇X路口处。后又以需用杨某丙的手机联系、用摩托车接女方为借口,将杨某丙的一部摩托罗拉V3ie手机及一辆雅马哈110型摩托车骗走。经鉴定摩托车及手机价值分别为4428元、624元。

另查,被告人殷某甲共参与诈骗八次,诈骗数额共计价值x元。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害人杨某丙、徐某某、杜某某、赵某某、杨某丁、董某某、殷某戊、刘某己、杨某庚的陈述,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内黄某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摩托车、电动车、手机照片,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抓获证明、移交案件通知书,内黄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杨某丙、徐某某、赵某某、杨某丁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殷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好,且能缴纳部分罚金,应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4日起至2010年6月3日止)。

二、被告人殷某甲诈骗的元帅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健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诺基亚3220型手机一部及威铭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红色五羊125型摩托车一辆、摩托罗拉V3ie手机一部及雅马哈110型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林生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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