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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烟草公司福州市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烟草公司福州市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

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X,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卷烟总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

法定代表人:龚XX。

委托代理人:刘X,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XX,曾用名吴XX,男,生于1957年6月,住福建省晋江市x。

委托代理人:昝XX,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XX,男,生于1969年9月,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x,系陕西卷烟总厂工作人员。

上诉人福建省烟草公司福州市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烟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卷烟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郑县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5月21日,原陕西卷烟总厂的下属企业汉中烟草集团公司汉中卷烟二厂经吴XX介绍,与福州烟草公司签订了《中国卷烟批发市场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汉中卷烟二厂于1998年7月16日采用汽车送货方式,将卷烟运送到福州烟草公司。陕西卷烟总厂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所欠货款。

另查明,因企业体制改革,汉中卷烟二厂的债权债务,被陕西卷烟总厂接收。2009年12月,陕西卷烟总厂又被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现更名为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福建省烟草公司福州市公司向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卷烟总厂)支付29件阿房宫卷烟货款x.56元。

二、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卷烟总厂)承担一审诉讼费x元,福建省烟草公司福州市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6789元(已预交x元,减半收取6789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协议在和解协议书上盖章即生效。

审判长杨建军

审判员秦保新

审判员邓民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曹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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