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醴陵市X组与被告醴陵市X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醴陵市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醴陵市X组

负责人易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醴陵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醴陵市X组

负责人谢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醴陵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原告醴陵市X组与被告醴陵市X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醴陵市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醴陵市X组诉称,2009年下半年因醴茶高速公路征地,原告所有的安全岭6亩山地被征收,所得征收款x元,该款被告一直未拔到原告组上,第三人亦主张权利,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应得未付的x元征收款。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X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国家重点工程土地征收补偿费在村X组之间的分配,属于农村村民自治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醴陵市X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熊伟平

审判员周高尚

代理审判员叶敏洁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何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