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谢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X镇。

原告谢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高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诉称,原告于1997年至1998年期间借给被告胡某10.9万元,此款为原告在清水江信用社贷款所借。被告于2003年8月23日替原告偿还所欠谭某欠款5.1万元,后经原告同意,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写明欠原告x元。后被告于2004年1月19日偿还原告1万元,又于2007年偿还原告3000元,被告现欠原告x元。原告每年到被告家进行催收,因被告常年在外经商,被告之妻曾某以无力偿还为由,要求原告去找被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问,被告虽口头答应,但至今没有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银行利息x元,共计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胡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3年8月23日被告出具的欠条1张,拟证实被告欠原告4.8万元的事实;

2、被告之妻曾某书写的意见1份,拟证实原告每年去被告家催还借款的事实;

3、泗汾派出所的证明1份,拟证实被告与曾某在户籍登记里显示为夫妻关系的事实。

因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经过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胡某于2003年8月23日向原告出具x元的借条的事实及原告每年去被告家催还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第三份证据不予认可。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被告胡某于2003年8月23日向原告谢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今欠到谢某现金肆万捌仟元整”,未明确约定利息。被告于2004年1月19日还款x元,又于2007年还款3000元,余款x元在原告多次催问后至今未偿还。原告以每年到被告家催还借款,被告予以推脱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银行利息x元,共计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向原告谢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每年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均未予偿还,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中当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某借款x元。

案件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727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给付义务,如义务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权利人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略)。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周高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胡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