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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持证驾驶鄂x中型货车自北向南沿信正公路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X路段时,将同方向被害人李家福驾驶的河南x号三轮摩托车撞翻到路西侧水沟里,并将李家福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李家福的亲属各项损失x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汪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领条、申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秦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万文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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