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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又名陈某明),男,40岁。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2月23日被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9日被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石磊、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6月28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河南省博爱县X镇X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刘××家中,将放在客厅的铃木110型弯梁摩托车一辆盗走,后程某某以11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一陌生男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183元。该车未追退。

2、2008年春节过后的一天凌晨12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河南省温县X村被害人秦××家中,将秦××放在家中的惠普笔记本电脑一部和三星D808型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4416元,三星D808型手机价值1197元。赃物未追退。

3、2009年1月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窜至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事处启心村,翻墙进入被害人王××家中,将王××客厅里的飞利浦牌9a9型直板手机一部及卧室床头上的联想S5手机一部和100元现金盗走;后被告人程某某又翻墙进入被害人王×家中,将王×卧室内的的索尼牌P5游戏机一部和放在包内的300元现金以及放在院内自行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608元。赃款、赃物未追退。

4、2009年2月17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河南省博爱县X镇X村,翻墙进入被害人李××家中,将李××放在客厅桌子上的五粮液白酒两瓶、茅台迎宾白酒两瓶、口子酒两瓶、摩托罗拉L7型手机一部和红旗渠烟一条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000元。赃物未追退。

5、2009年4月1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窜至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事处南朱村,翻墙进到被害人张××家中,趁张××及家人熟睡之际,将张××及家人放在二楼客厅沙发上裤子里的1300元现金盗走;后被告人程某某又窜至被害人张××家中,趁张××及家人熟睡之际,将张××放在客厅内的三星牌伯爵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400元。该手机已追退。

6、2009年6月28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窜至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事处府城村,为了跳墙进家方便,先在张××家搬了一个木梯,然后利用木梯跳墙进入被害人王××家,将王××放在床头柜上的金鹏手机一部盗走;后又窜至被害人许××家中,将许××丈夫放在卧室裤子里的13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28元。赃款、赃物未追退。

7、2009年7月1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河南省博爱县X村,翻墙进入被害人魏××家中,将魏××放在客厅的诺基亚168C型手机一部和放在院中的雅马哈牌ZY-100型踏板式摩托车一辆以及龙牌手摇钻一套盗走;后被告人程某某又窜至被害人魏××家中,将魏××的姐姐放在卧室皮包内的300元现金和杂牌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482元。被盗摩托车已追退,其余赃物未追退。

综上,被告人程某某参与盗窃11起,总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秦××、王××、王×、李××、张××、张××、张××、王××、许××、魏××、魏××陈述、被盗摩托车发票、手机发票、焦作市中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00)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曹县看守所释放证明、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抓获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某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通过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张旭东

审判员吴华

代审判员李彦

二○一○年元月六日

代书记员王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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