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西充县多扶镇页岩机砖厂、南充市顺庆区共兴页岩机砖厂、谢某某与四川省宏华贸易中心南充分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

时间:2002-04-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南中法民终字第69号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南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充县X镇页岩机砖厂(以下简称多扶砖厂)。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厂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略)(以下简称共兴砖厂)。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厂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49岁,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宏华贸易中心南充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

负责人杨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58岁,该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多扶砖厂、共兴砖厂、谢某某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买卖合同违约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01)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0年11月10日,原告宏华公司与被告谢某某承包的多扶砖厂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多扶砖厂供原煤每月800吨,每吨135元,根据被告多扶砖厂的通知由原告包运到被告多扶砖厂和共兴砖厂,每运够100吨结一次账,支付现金50%,另50%以砖抵款,由被告包运到南充市城区,每块砖0.15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0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期间,应被告谢某某要求,向被告多扶砖厂和共兴砖厂分别供煤218.85吨,计货款分别为(略).75元和(略).5元。被告多扶砖厂于2000年11月24日、29日两次向原告支付货款计6000元,被告共兴砖厂于2000年11月27日、12月3日、12月17日三次向原告给付货款3300元。原告于2000年12月17日向被告共兴砖厂、多扶砖厂送达通知,要求二被告凭原告财务章和公司管理人员签名方能支付货款。之后,因被告多扶砖厂、共兴砖厂未按约定向原告结算货款,原告遂停止向二砖厂供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起诉来院。审理中,被告谢某某以原告停止供煤至二砖厂停火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号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多扶砖厂签订合同后,原告应被告谢某某的要求分别向被告多扶砖厂和共兴砖厂供货,被告共兴砖厂虽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但因被告谢某某系该厂的承包人,其要求原告向该厂供货的行为属被告共兴砖厂法定代表人的某营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共兴砖厂承担。同时,二砖厂亦分别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因此,二被告实际分别与原告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应分别就收到的货物按被告谢某某以被告多扶砖厂名义签订的合同向原告结算货款。收货后,二砖厂既未按约定向原告付清50%的货款,又未向原告供砖抵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二砖厂付清货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谢某某要求原告赔偿砖厂停火损失的反诉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多扶砖厂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略).75元,违约金706.3元。二、被告共兴砖厂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略).5元,违约金412.5元。三、驳回被告谢某某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略)元的反诉请求。

上诉人多扶砖厂、共兴砖厂、谢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宏华公司供煤吨数有错,因文永利代多扶砖厂于2000年11月16日签收的货单只有一张具有真实性应予认定;2.伍林代被上诉人宏华公司收到共兴砖厂货款后于2000年11月21日、12月14日出具的收据,以及伍林在共兴砖厂职工李家桂签收的收货单据中记载16.5吨煤款已付的单据应予认定;3.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反诉请求成立,法院应予支持。

被上诉人宏华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原判认定的双方于2000年11月20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共兴砖厂供煤120.3吨,上诉人多扶砖厂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6000元,均无异议。双方并确认上诉人应以砖抵50%煤款的履行义务因被上诉人未明确指定交付地点而未履行,同时文永利代多扶砖厂于2000年11月16日签收的三张收货凭据中的一张14.3吨收货单不应认定,被上诉人向多扶砖厂供煤数量应在原审认定的218.85吨中扣减14.3吨。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争议焦点为伍林代表被上诉人于2000年11月21日、12月14日出具的金额为5000元、2200元两张收据是否真实,伍林在共兴砖厂职工李家桂签收的收货单据中记载的16.5吨煤款已付的单据是否应予认定,以及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本院查明的事实:

1.被上诉人宏华公司要求上诉人见宏华公司财务章和管理人员签名支付货款的通知在2000年12月17日送达给上诉人前,被上诉人宏华公司的业务员伍林代表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煤、收取货款。

2.争议两张收据内容为:伍林出具“今借到共兴砖厂原煤款伍仟元整”的借条,落款时间为2000年11月21日;伍林出具“今借到共兴砖厂原煤款贰仟贰佰元整”的借条,落款时间为2000年12月14日。被上诉人对该两张借条系伍林亲笔书写无异议,但称两张借条是在2001年4月起诉后因上诉人贿买伍林由伍林出具的假收据,并申请对两张借条的书写时间进行鉴定。原审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两张借条鉴定,鉴定结论为:两张借条字迹是在2001年4月之前,2000年11月左右书写形成。

3.共兴砖厂职工李家桂签收的2000年12月14日第(略)号供煤收据上伍林签注“此车煤款伍林已收”,未注明签字时间。上诉人称因伍林个人欠雷强款项,以上诉人向雷强供砖抵消部分货款,余款300余元已向伍林支付。

4.西充县X镇X村民委员会和南充市顺庆区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上诉人多扶砖厂、共兴砖厂因无煤停火。上诉人提交损失清单,损失由工人误工工资、上交税费、减少的生产量组成。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宏华公司争议的金额为5000元、2200元两张收据已经鉴定确认为:两张借条书写时间是2001年4月之前、2000年11月左右形成。经质证,被上诉人宏华公司不申请重新鉴定。故两张争议收据具有真实性,应予认定。上诉人向雷强供砖抵偿伍林个人欠款,不发生向被上诉人宏华公司支付煤款的法律后果,伍林在共兴砖厂职工李家桂签收的供煤收据上签注“此车煤款已付”的单据不予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未按时供煤造成停火的2万元经济损失,提交了停火的证明及损失清单,从清单看损失由工人误工工资、上交税费、减少的生产量组成,但未提交砖厂工人工资花名册,缴纳税费凭据等相关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损失存在及多少,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01)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01)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多扶砖厂向宏华公司支付货款(略).25元;

四、共兴砖厂向宏华公司支付货款6550.50元。

一审本诉费1580元由多扶砖厂负担800元,共兴砖厂负担385元,宏华公司负担395元,一审反诉费810元由谢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谢某某负担1185元,宏华公司负担3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贵平

审判员张志平

代理审判员龚莉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红(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