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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赵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商丘神华机械职业培训学校法人代表,住(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4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逮捕。现押于某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某,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辍学,系商丘神华机械职业培训学校校长,住(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4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某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公开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及辩护人郑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份以来,商丘市神华机械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张某某和该校校长赵某某,在明知没有取得我市及湖北省安监部门批准的特种行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情况下,招收学员200余人,先由张某某委托该校副校长崔伦星,从田力志手中以400元的价格买到特种行业操作证,然后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该校学员,并由该校安置办副主任于某某发放此证,共计买卖特种行业操作证160余本。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供述;证人于某某、孙某某、康某甲人的证言;收据、特种行业操作证等书证、物证;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护,被告人张某某虽然构成犯罪,应属情节轻微,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悔罪,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并辩称,其只负责日常管理,不负责办证。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辩护,被告人赵某某是受聘作为神华机械职工培训学校的名誉校长,管理范围仅限于某校的日常管理、教学管理事务,其没有参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依法成立商丘市睢阳区神华机械职业培训学校,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分别任负责人和校长。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在明知该校没有取得商丘市及湖北省安监部门批准的特种行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情况下,招收学员200余人,先由张某某委托该校副校长崔伦星,从田力志(另案处理)手中以400元的价格买到特种行业操作证,然后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该校学员,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分别与学员签订上岗合同及培训合同,并由该校安置办副主任于某某发放此证,共计买卖特种行业操作证160余本。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2008年9月22日,其申请依法成立商丘市睢阳区神华机械职业培训学校,其任负责人,赵某某任校长。学校主要培训挖掘机、叉车、铲车。2008年10月份以来,共招了两期,总共有160多人。每个学员收费4000元,2200元办证费用,1800元燃油费。在没有取得安全部门的批准下,发放特种行业操作证160余本。此证是通过崔伦星、田立志购买湖北省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操作证。

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实,其任商丘市睢阳区神华机械职业培训学校校长,主要负责培训挖掘机、铲车、叉车的学习、以及办理特种行业操作证。在没有取得安全部门的批准下,发放特种行业操作证。操作证是由张某某在湖北省安监部门负责办理的。

3、证人于XX证言证实,其是2009年3月来的商丘的。在商丘市睢阳区神华机械职业培训学校工作。主要负责发放特种行业操作证。

4、证人孙XX证言证实,睢阳区神华机械培训学校是睢阳区劳动局批准设立的,办理特种行业操作证应该在安监部门办理。

5、证人康X证言证实,其单位(湖北省安监局)没有委托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华机械职业培训学校办理特种行业操作证,并且单位没有叫田力志的工作人员。

6、证人龚XX证言证实,其单位(湖北省安监局)没有委托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华机械职业培训学校办理特种行业操作证。此证是广水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办理的证件。

7、证人侯XX、邢XX、潘XX、谢XX均系商丘市睢阳区神华学校学生,其证言均证实,2008年9月底,看到商丘神华机械培训学校做的电视广告,广告上说在该校免费培训、包就业、包吃住。学校负责人叫张某某,校长赵某锋,安置办副主任叫于某某。到校后,才知道每个学员交了4000元的学费(包括办证费用),后又学了10天左右就学完了。大概有20多天,也没有通过考试,学校就给学员发了特种作业证和毕业证。领到证件后,学校带招着10个学员,到包头、萨格齐等地,都没有找到接收单位感觉上当了就来报案了。

8、证人李XX、董XX、李X、贾XX、刘XX、王XX、李XX、付XX、姜X、付XX、李X、张XX、吴XX、陈X、赵XX、任XX、毛XX均系商丘市睢阳区神华学校学生,其证言均证实,2009年春节,看电视时看到神华学校广告,2009年3月10到学校报到,交了共4000元,直到现在也没领到证。学校负责人是张某某,校长是赵某锋。

9、证人丁XX证言证实,其弟叫丁XX,现在山东烟台打工,让其过来报案。2009年3月份到学校报到,交了共4000元,其弟是在一个星期前领到证的,到现在也没有安排工作。该学校的负责人是张某某,校长是赵某锋。

10、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实,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于2009年4月5日,在商丘市火车站附近的基鸿宾馆X房间的安置办进行搜查,搜出特种作业操作证40张、推荐上岗合同书4份、笔记本一本、学员人员名单记录纸20张、欠条6张的事实。

1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扣押神华学校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合同书、笔记本、学员名单记录纸、欠条等证件。

12、查询存款通知书证实,账号x;户名为张某某的卡上余额为53.12元。商丘市城市信用社,张某某存款余款为99.15元。

13、商丘市睢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证实,2008年9月22日,商丘市睢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设立商丘市睢阳区神华机械职业培训学校。

1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登记表证实,商丘市睢阳区社会培训机构管理办公室公章的张某某为负责人的证明。

15、商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商丘市神华机械职业培训学校没有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

16、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办公室证明,湖北省安监局没有委托神华机械培训学校进行培训,该校也没有在湖北省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资格。

17、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办公室证明,湖北省安监局和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没有叫田力志的工作人员。

18、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刘成银于2009年4月7日从商丘汇入田力志的账户x,人民币x元。

19、商丘神华机械培训学校推荐上岗合同四份,岳XX、仇XX、张XX、仇XX四人与商丘神华机械培训学校校长赵XX签订的合同。

20、学员人员名单记录纸、借条、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在案证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某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前述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在任商丘市睢阳区神华机械培训学校校长期间,明知该校没有取得安全部门的批准,与学员签定上岗合同,安排学校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系一有机整体。视为共同犯罪。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求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故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前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身为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在没有取得国家安监部门的批准下,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悔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10年1月14日止。)

被告人赵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10年1月14日止。)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李勇

审判员卢文彬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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