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李某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5年11月1日出。

被告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二被告人因盗窃于2009年10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09年11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5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郑州市XX商贸城西十街x号商铺门口,将被害人许XX在放在该店门口小拉车上的三包价值约1195元的货物盗走(包内有:2件羊绒半大衣,1件阿丹大款上衣,2件斜条小夹克,1件红毛妮半大衣,2件羊绒四黄某半大衣,1件绿色亮片秋衣;1条世纪好来牛仔裤,2条金蝴蝶马裤,3条世纪好来牛仔裤,3条今典靓谷短裤,1件对排扣半大衣,3件横条秋衣,2件小熊上衣,3件羊绒半大上衣)。二被告人在逃跑过程中,李某乙被该商城保安抓获并报警,后李某乙的配合下,民警将李某甲抓获。现赃物均已追回发还。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指认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被害人提供的被盗赃物的购货小票、被盗货物的价格证明材料、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南关街派出所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证人王X证言、被害人许XX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应予认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二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二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综合以上情况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10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09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晓英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黄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