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5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199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赵军伟(已判刑)到商丘市梁园区铁北税务所院内,将李某某的一辆蓝色“金城铃木”10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后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为6059元。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退还失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盗窃是赵军伟提议的,其本人只是在门外望风,卖摩托车时其本人也未参与,应认定其是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赵军伟预谋后,到商丘市梁园区铁北税务所院内,由被告人杨某某在院门口放风,赵军伟到院内将李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蓝色“金城铃木”-x型两轮摩托车盗走,二人驾驶该摩托车返回兰考,后赵军伟将该摩托车以200脑鄣窦舾几祭乜迦缯钕傺臂W村的杨某涛,被告人杨某某得赃款300元。后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6059元。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退还失主。被告人杨某某于2009年11月5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明了其与他人共同实施盗窃的事实;同案犯赵军伟供述,证明了被告人与同案犯共同盗窃的事实;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明了被害人车辆被盗的事实;证人杨XX证言证明了同案犯以2000元的价款将所盗窃车辆买掉的事实;被盗摩托车价格鉴定结论证明了被盗车辆的价值;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提赃记录,领赃记录,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2000)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分别从不同角度证明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赃物被追回退回被害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审查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之前无违反犯罪记录,犯罪后始终遵纪守法,有明显悔罪表现,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二、被告人杨某某所得赃款300元予以收缴。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国起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杜改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