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雪某某、楚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雪某某、楚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7日上午,因做生意上的矛盾,被告人雪某某伙同楚某某等人驱车先后到被害人开办的郑州双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锻造车间和总厂,将该公司锻造车间的两个烧铁炉及一台中压风机砸坏;将该公司总厂的一个厂牌砸坏。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共计592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雪某某、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雪某某、楚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雪某某、楚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雪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楚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吴松霞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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