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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等三人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周某某、李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鲁某、周某某、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25日至2009年10月8日,2009年11月4日至2009年11月9日,被告人鲁某、周某某、李某伙同他人在荥阳市X路周某某的住处,共同购买电脑、筹码等赌具及筹集赌博备用金开设赌场,利用电脑登陆相关网址,在名为“菲律宾太阳城”的互联网网络平台上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召集参赌人员多次聚众赌博,期间单次赌资数额高达十四万余元,累计抽头渔利达x余元。

2009年10月11日至2009年10月26日,被告人鲁某、周某某伙同他人在荥阳市X路周某某的住处,利用电脑登陆相关网址,在名为“菲律宾太阳城”的互联网网络平台上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召集参赌人员多次聚众赌博,期间单次赌资数额高达数十万元,累计抽头渔利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周某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武春平等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周某某、李某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周某某、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罚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罚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李某勋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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