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韩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朱某,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林某、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5月份至2007年12月份,被告人韩某以给被害人林某的儿子跑工作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林某钱、物共计x元。现赃款已挥霍。

2008年8月中旬,被告人韩某以与郑州市佰金瀚商务会馆经理纪某某合伙入股做生意为由,骗取纪某某现金x元。现赃款已挥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指控被告人韩某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对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辩称自己只是向林某借了30.5万元,林某给过他一台电脑和一部手机,其余的均不属实。对于第二起指控,被告人韩某辩称自己只是借了纪某某现金x元,不是诈骗。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韩某冒充河南省政协处级干部身份,谎称自己有能力给人安排工作,在骗取被害人林某夫妇信任后,以给被害人林某的儿子跑工作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林某钱、物共计x元。现赃款已挥霍。

另查明,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韩某用诈骗款购买的风神牌x轿车(经鉴定价值12万元)一辆,发还被害人林某,其余赃款未追回。

对于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韩某供述,我具体拿了林某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印象比较深的就是拿了那30万之后给她打了一张条,打条之后我又找林某拿过几次钱和一个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

2、被害人林某陈述,2006年5月份,韩某称自己在省政协上班,岳父是省委退休干部,自己有能力给别人安排工作,我就让他帮忙给我儿子马泽源找一份工作,他让我准备30万元,我和我丈夫就先给了他20万元,之后又给了他10万元,让他给我们打了个借条,并注明孩子上班后退条。以后韩某每隔一段时间就来找我一次,说给我儿子如何办手续,还需要多少钱,之后,他又从我这陆陆续续拿了几次钱,和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共计x元。

3、林某丈夫马某某陈述,韩某来拿钱时,我都在场,我平时就有记日记的习惯,家里的开支情况我一般都会记下来,韩某每次从我这拿钱我都记下来了。其陈述内容和林某陈述基本一致。

4、林某儿子马某某证言,2007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韩某领着我去面试,他到河南省检察院门口转了一会给我说面试的人不在,我们就走了。去之前他让我带点钱,说要给面试的领导买烟,我爸就给我2000元钱,我给了韩某。

5、证人晁某某(韩某妻子)证言,韩某也没有什么固定的职业,我也从来没有去过韩某的单位,因为我们认识的时候韩某就告诉我说他在省政协工作,现在停薪留职了。2007年7、8月份的一天,韩某给我说,他在帮他姐(林某)的孩子找工作,让我以省检察院的名义给林某打个电话,先稳定她一下,我就打了电话。

6、证人韦某某(晁炜华母亲)证言,韩某开始就给我们说他在省政协工作的,他姥爷是老省长,他姥姥是副厅级干部,后来我通过各方面打听,韩某就不在省政协上班,他就是一个骗子。

7、韩某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今借到林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孩子上班退条)2006年3月20日。”

8、马某某原始日记复印件,该日记详细记录有给韩某钱的时间、数额,及家庭日常支出,证实韩某诈骗x元钱财的具体事实,与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

9、韩某、晁炜华银行账户明细查询记录,显示2006年6月至2007年11月,被告人韩某的账户存入x元,晁炜华的账户存入x元。

10、韩某的假户口本,证实韩某冒充自己系省政协工作人员,及伪造其姥姥系省委正厅级干部的事实。

11、韩某手写退赃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我现自愿将该车退赔给林某,用于退赔我从她那里骗的钱。”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2008年8月中旬,被告人韩某冒充河南省政协处级干部身份,在骗取被害人郑州市佰金瀚商务会馆经理纪某某信任后,以与纪某某合伙入股做阀门生意为由,骗取纪某某现金x元。现赃款已挥霍。

对于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纪某某陈述,2008年6月份,韩某经常来我们店里消费,他告诉我他在省政协上班,还是正处级干部,跟省里高层领导关系很好,我看他平时穿戴高档,开着尼桑蓝鸟轿车,消费高档烟酒,我就相信了他。2008年8月中旬,他又到我们店里,跟我说他和一个叫志军的人合伙做阀门生意,让我给他x元钱入伙,两个月以后给我x元,我想赚点钱就给了他x元。到约定还钱的日子他说再晚几天给我钱,但他后来一直没还过我钱。他出事后,我才知道自己被骗了,就来派出所报案了。

2、被告人韩某供述,证实其认识一个叫志军的人,志军现在在崔庙的矿山打工,没有干阀门生意。其因资金流转不通,就借了纪某利x元钱,因为关系好,没有打借条。

3、韩某的假户口本,证实韩某冒充自己系省政协工作人员,及伪造其姥姥系省委正厅级干部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以其系向林某借款而不是诈骗的辩解理由,经查,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马新平日记、银行查询记录及韩某给林某出具的证明均能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韩某主观上具有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的故意,即谎称能为被害人儿子找工作而达到诈骗他人钱财的目的,其所实施给被害人打借条、带被害人儿子去面试、让其老婆冒充省检察院的人给被害人打电话的行为均是其这种主观故意的客观反映,故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辩称自己只拿了30.5万元,经查,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马新平日记、银行查询记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其骗取被害人林某钱、财的数额为x元,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韩某辩称其拿纪某某x元钱属于借款而非诈骗的辩解理由,经查,有被害人陈述及韩某伪造的假户口本证实韩某冒充省政协干部的身份,使被害人陷于韩某很有能力,能帮自己赚钱的错误认识,被害人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才给了韩某x元钱,并无其他缘故,而被告人仅辩称其是向被害人借款,缺乏民间借款法律关系的形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这一基础性条件,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韩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被告人韩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韩某非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建瑞

审判员索好丽

人民陪审员李金顺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平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