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宁某与王某甲、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宁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某,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某诉称,2008年5月,二被告对我说单位拆迁其旧房,要建新房,新房是属于他本人的,要卖给我。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协议,我交给被告x元房号费,其他费用由我直接交纳。同年9月24日,我与二被告签订了买卖房屋双方协议合同书,更进一步明确了上述买卖房屋的内容。从同年5月份至10月份,我一共交给二被告房款x元,其中一部分是王某乙出具的收条。今年7月份我听说房子已经分完了,我找二被告要房子,王某甲说房子是他儿子的,儿子把房子买给别人啦,他给不了我房子,房款也不肯退还给我。要求二被告退还房款x元,支付违约金x元。

被告王某乙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意调解。

被告王某甲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2008年5月,原告宁某与二被告协商,由原告宁某支付给二被告x元房号费(实为房屋转让费),购买被告王某甲之子王某海在平煤集团地测处所分的住房,但二被告均未告知此房屋系王某海所分。同年6月31日,宁某交给被告王某甲房号款3000元,王某甲出具了内容为收卖房号款3000元定金,下欠x元,双方不能反悔的收条。同年9月16日,原告宁某交付给被告王某甲购房号定金1200元。同年9月24日,原告宁某与二被告签订了“买卖房屋双方协议合同书”,该合同明确了所买卖的房屋的位置、楼层、面积及房价。同时约定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时期内,双方不得反悔、违约。如违约房屋应按当时社会商品价评估赔偿对方。被告王某甲签字时注明系王某海之父,被告王某乙签字时注明系王某海之姐。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宁某交付给被告王某甲购房号款x元,被告王某乙自王某甲手中收取3000元,2008年10月15日,宁某给付被告王某乙3000元。因王某乙所收取的房款由自己使用,故给宁某出具了借条。后因被告王某甲之子王某海将该房出售与他人,原告宁某遂要求二被告退还房号款,二被告未退还引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某与被告王某乙就王某乙所收取原告宁某的6000元房款,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王某乙于2010年3月14日前,返还收取原告宁某的购房款60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二被告对欲转让给原告宁某购买的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导致同原告所签合同根本无法实现。因此,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为无效合同,二被告收取原告宁某的房号款应予退回。对此纠纷二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宁某与被告王某乙就6000元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宁某请求的违约金因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甲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08年9月24日起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收取原告宁某的房屋转让费x元,并自2008年9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二、被告王某乙于2010年3月14日前,返还收取原告宁某的购房款6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宏民

审判员高平

审判员李兵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向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