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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玉环县翔田涂装工具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玉环县翔田涂装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X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原告王某甲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9月2日作出某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通知玉环县翔田涂装工具有限公司(简称翔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张某丙,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邓某、齐某某,第三人翔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某第x号决定认定: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于2006年8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发泡枪”的第(略).X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本专利申请日是2005年7月15日,专利权人为王某甲。

一、关于证据。

证据2是授权公告号为CN(略)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29日。证据4是公开号为CN(略)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其公开日为2003年3月5日。证据5是授权公告号为CN(略)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5月26日。证据8是机械工业出某社于1997年8月出某的《机械工程手册》版权页,第3-9页—第3-18页复印件,共11页。上述证据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4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原告王某甲诉称:1、证据4与本专利适用的方式和用途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本专利为发泡枪,从进液阀进入的是高某度液体,从出某嘴流出某为变为固体的粘接剂,本专利的泄露将导致固化缩短发泡枪的使用寿命。证据4涉及的是一种流体喷嘴,其喷射的流体被雾化,常用于奶粉、染料的造粒,证据4的泄露影响的是产品质量。因此,不存在将证据4应用到证据2的技术启示。证据8作为机械设计类手册,通常用于工业输送等,没有公开在发泡枪的进液阀和封闭件之间设置密封件,更不存在将该密封件应用到证据2的技术启示。因此,证据2和4的结合不能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5也具备创造性。2、证据5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证据5的密封圈直接安装在活塞的前部,或者安装、硫化在骨架上,旋装于活塞的前部,其设置的位置、功能和作用与本专利的密封圈均不相同,不存在将证据5应用于证据2的技术启示。因此,证据2和5的结合不能否定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x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翔田公司述称:同意第x号决定的意见,请求法院维持第x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第(略).X号名称为“发泡枪”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7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23日,专利权人为王某甲。

2008年11月21日,翔田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某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1份证据。同年12月22日,翔田公司在此提交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证据2、证据4、证据5等6份证据。2009年2月1日,王某甲提交了意见陈述。同年3月10日,翔田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证据8。同年3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了口头审理,王某甲当庭修改了权利要求,并提交了3份反证。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发泡枪,包括壳体、出某、进液阀和开关装置,出某包括:出某嘴、阀芯和复位弹簧,进液阀包括:进液嘴、封闭件和第二复位弹簧,所述开关装置与阀芯相连接或搭接,其特征在于:所述在出某嘴与阀芯之间设置密封圈;以及在所述进液嘴与封闭件之间设置第二密封圈,在所述第二密封圈上设置第二固定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泡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所述密封圈上设置固定件。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泡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芯的头部制成台肩,所述台肩与密封圈相密封。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泡枪,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圈为凹形或凸形。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泡枪,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圈为平片状。”

证据2公开了一种泡沫填缝剂操作用的喷枪,该喷枪包括枪体1、手柄2、顶针3、输料管4、顶针开关5、扳机6、容室8、连接阀7和调量阀30等组件,连接阀7上设置有阀座31,在其调量阀30的左边和连接阀7处分别设有复位弹簧。由此可见,证据2的枪体1对应本专利的壳体,连接阀对应本专利的进液阀,喷嘴26和顶针3对应本专利的出某,顶针开关5、扳机6对应本专利的开关装置,顶针3与扳机6相连,阀座31对应本专利的进液嘴,滚珠对应本专利的封闭件,喷嘴26对应本专利的出某嘴,顶针3对应本专利的阀芯,分别位于调量阀30的左边和连接阀7处的复位弹簧对应本专利的复位弹簧和第二复位弹簧。

证据4公开了一种带有改进的针式关闭阀的密封装置的喷枪,在背景技术部分披露了以下信息:现有的技术中的这种针式关闭阀喷枪的喷嘴组件包括形成了排出某和用于在液体流动通道上可往复运动的控制阀针的锥形阀座的孔口形成件,从而可通过喷嘴组件控制流体的流动。但是,为了达到可靠的流体控制和完全的关闭,排出某、阀座和控制阀针必须制成具有精密的公差,因此,制造此喷嘴组件会出某质量控制以及废品率提高某问题(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部分)。为此,证据4提供了一种能够提供可靠的流体密封的喷嘴组件,同时这种喷嘴组件还具有加工成本低、便于在现场可靠地安装和更换的优点,该喷嘴组件结构的具体改进为:其孔件46增设了环形的弹性密封件78,该O形密封圈78被固定在由孔件主体59的上游端的沉孔80所形成的向外延伸的径向台肩79上,同时被压配在孔件主体59的沉孔80内的环形固定件81固定住,固定件81具有径向台肩82,其限定固定件81向内压配到孔件主体59的沉孔80中的预定位置处。由此,证据4中的喷嘴组件在阀针15关闭时,不仅通过阀针与阀座70的金属—金属支承接合形成了第一流体密封,同时弹性环形密封件78还形成了第二流体密封,不仅能够更好地防止泄露,同时还能调节孔件用于原始制造或者现场更换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表面偏差和缺陷(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6页第3段—第7页第2段以及附图1和2)。

证据8中表明在球阀与阀座之间采用密封件的这种球阀密封副为一种常用的结构形式,并且这种结构形成的球阀密封副可用于进口端的密封(参见证据8的第3—14页表3.29)。

证据5公开了一种自动卸压补偿密封注液枪,位于其注液枪出某处的密封圈2的形状即为凹形,并且抵靠与其上与之相配合的骨架27呈凸形(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4页第3段以及附图2)。

2010年9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某x号决定。

在开庭审理中,王某甲明确仅对第x号决定中对权利要求1和4的认定提出某议,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5具备创造性。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2、证据4、证据5、证据8、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和证据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的出某嘴与阀芯之间设置有密封圈,在进液嘴与密封件之间设置第二密封圈,并且在第二密封圈上设置第二固定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进发泡枪结构,使其提高某封性能并降低部件之间的配合精度以降低整体制造成本。

证据4公开了一种带有改进的针式关闭阀的密封装置的喷枪,为了达到可靠的流体控制和完全的关闭,作为背景技术的现有针式关闭阀喷枪的排出某、阀座和控制阀针必须制成具有精密的公差,由此会出某制造喷嘴组件中的质量控制以及废品率提高某问题。证据4作出某改进为:其孔件46增设了环形的弹性密封件78,该O形密封圈78被固定在由孔件主体59的上游端的沉孔80所形成的向外延伸的径向台肩79上,同时被压配在孔件主体59的沉孔80内的环形固定件81固定住,固定件81具有径向台肩82,其限定固定件81向内压配到孔件主体59的沉孔80中的预定位置处。由此,证据4中的喷嘴组件在阀针15关闭时,不仅通过阀针与阀座70的金属—金属支承接合形成了第一流体密封,同时弹性环形密封件78还形成了第二流体密封,不仅能够更可靠地防止泄露,同时还能调节孔件用于原始制造或者现场更换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表面偏差和缺陷。由此可知,证据4已经给予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这样一种教导,即当在喷嘴组件的出某阀针15之间设置环形密封圈以及用于固定该密封圈的固定件时,可以使得喷嘴组件在形成有效的流体密封的同时,还可使喷嘴组件各零部件配合精度降低以达到降低其制造成本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4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某造性劳动很容易想到将密封圈与固定件设置在证据2中的出某嘴与阀芯之间以实现提高某封性能,降低配合精度以及降低制造成本的技术效果。同时,证据2不仅具有出某,还设有进液阀,虽然两阀的具体结构和位置不同,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两者均存在提高某封性能以及降低部件制造成本的技术问题,同时,在证据8中已表明在球阀与阀座之间采用密封件的这种球阀密封副为一种常用的结构形式,并且这种结构形成的球阀密封副可用于进口端的密封,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出某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考虑,将证据4中环形密封圈和固定件用于证据2中的进液嘴和球体密封件和阀座之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王某甲主张某丁据4的使用方式和用途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本院认为,本专利涉及的泡沫填充剂在密封状态下是一种流体,虽和证据4涉及的流体有所不同,但是流体的不同或者流体喷出某枪后的使用方式和用途差别并未影响喷枪的结构。证据4的技术领域确定的技术领域为“本发明大体上涉及喷嘴组件,更具体地涉及一种具有位于排出某的喷嘴组件和可控制流体从喷嘴组件排出某可往复运动的阀针的喷枪”,因此其与证据2、本专利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评判本专利的创造性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密封圈为凹形或凸形。根据说明书记载,上述技术特征通过将固定件设置成与密封圈配合的凸形或凹形,可以实现更好定位并提高某封圈与阀芯和出某嘴相密封的效果。证据5公开了一种自动卸压补偿密封注液枪,位于其注液枪出某处的密封圈2的形状即为凹形,并且依靠其在上与之相配合的骨架27呈凸形。因此,在证据4已经公开了密封圈及其固定件的基础上,证据5给予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密封圈设为凹形或凸形,并将与之配合的固定件设计成凸形或凹形,从而提高某封效果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4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第x号决定中王某甲未明确提出某议的内容,本院经书面审查,对其合法性予以确定。

综上,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某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某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蒋某玮

人民陪审员郭灵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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