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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汤某某与被上诉人醴陵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醴陵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汤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醴陵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09)醴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及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诉至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外,原裁定书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仅为征求意见稿,暂不能当作法律依据适用,故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醴陵市人民法院(2009)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

事裁定;

二、本案由醴陵市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蓉

代理审判员罗慧虹

代理审判员李诚

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汪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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