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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株洲炎帝玻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株洲炎帝玻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县XXXX站。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少波,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株洲炎帝玻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帝玻纤公司)与被申请人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炎帝玻纤公司不服本院(2009)株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现已复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炎帝玻纤公司申诉称:1、我公司与段某某签订《株洲炎帝玻纤有限公司龙珠玻纤分公司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时,即已告知了段某某转让的厂房不具备完整产权及公司用电相关情况,双方均明知《转让协议》中转让的是一定期限的厂房使用权而不是厂房整体产权的转让;本案属于资产转让而不是买卖合同。2、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程序违法并错误地采用了司法鉴定。因本案存在以上两点错误导致案件被错判,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被申请人段某某辩称:原一、二审认定炎帝玻纤公司转让时没有将公司不具有厂房完整产权告知被申诉人的事实及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正确,司法鉴定程序的提起及对该鉴定的适用没有违法,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炎帝玻纤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09)株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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