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刘某乙、骈某某、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汤某某、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铁西支公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军杰,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军杰,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汤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安阳殷都区安钢大道钢一路北段X号。

代表人:刘某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铁西支公司。

地址:安阳市X路仁和花园。

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征,河南业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甲、刘某乙、骈某某、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汤某某、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铁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军杰,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军杰、王某某,被告汤某某、被告北方汽车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路征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四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15日13时50分,韩某某驾驶肇事车辆由西向东行驶到杏园轿上,与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王某春挂撞碾扎,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王某春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南乐县交警队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某致王某春当场死亡,造成四原告极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汤某某系该车实际车主,被告北方汽车运输公司为登记车主,被告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保险人均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x.26元。

被告汤某某庭审中口头辩称,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肇事车投有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北方汽车运输公司代理人庭审中口头辩称,豫x重型牵引车为北方汽车运输公司分期付款车辆,依据法释(2000)X号解释,北方汽车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各项损失数额过高,经审核后,由法院确定具体数额;驾驶员不是北方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也非雇佣工人,发生交通事故,非职务行为。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庭审中口头辩称,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对原告合法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依照各分项限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不与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讼施救费不是合同约定赔偿项目,保险公司不承担案件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5日13时50分,韩某某驾驶豫x重型半挂牵引车、豫x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大林线南乐县杏园桥上,与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王某春挂撞碾轧,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王某春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乐县交警部门勘验现场,作出乐公交认字[2009]第x号责任认定书,认定韩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春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原告支付施救费400元、交通费72元。王某春为农业家庭户口,子女二人,长子刘某甲生于1998年12月16日,长女刘某乙生于1995年7月7日。王某春兄妹4人,其母李某某为农业家庭户口,生于1949年2月1日。豫x重型半挂牵引车、豫x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实际车主为被告汤某某,韩某某系该车雇佣司机,该车挂靠在被告北方汽车运输公司名下,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二份交强险,保险单号分别为x,x,保险期间分别为自2009年10月21日0时至2010年10月20日24时止、自2009年10月26日0时至2010年10月25日24时止。

2008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454元,职工年平均工资为x元,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044元,农林牧渔业平均收入为9534元。

本院认为,韩某某驾驶豫x重型半挂牵引车、豫x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与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王某春挂撞碾轧,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王某春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足以认定,双方对此事故所承担的责任,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已作出事故认定,本院予以确认。韩某某应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去承担义务,因韩某某系被告汤某某现雇佣司机,根据法律规定,在雇佣期间,雇员造成他人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应由汤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对肇事的主车、挂车均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在该二份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北方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肇事车的挂靠单位,应对车辆的运行、管理负起应尽职责,同时对车辆的危险行为也应负担一定的后果,因而对被告汤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负连带责任。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综合考虑王某春死亡给四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x元。综上,原告具体损失为: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4454元×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x元(3044元×4年+3044元×3年÷2人+3044元×9年÷4人)、施救费400元、交通费72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以上共计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铁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54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铁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玉民

审判员冯利敏

审判员张和平

二○一○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付利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