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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株洲市祥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某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株洲市祥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X年X月X日出生,男,汉族,株洲市人,株洲市祥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唐某,X年X月X日出生,男,汉族,株洲市人,无业,住(略)。

申请人株洲市祥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某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株劳仲案字(2009)第X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申请人株洲市祥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元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市祥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行为,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株洲市瑞祥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株洲市祥瑞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彭林

审判员李艳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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