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方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宗虎、霍某某,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柴文功、高某某,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方良志,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某某,男。
原审第三人:张某某,男。
上诉人洛阳方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兴公司)、上诉人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原审第三人王某某、张某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宗虎、霍某某,上诉人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柴文功、高某某,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良志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王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邢玉玲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梁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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